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一號
- 上訴人
- 甲○○ 男 二
-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屆滿,但一月四日為例假日,故延至一月六日,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始行上訴(見上訴狀首頁收狀章戳),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