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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一號

上訴人
甲○○ 男 二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屆滿,但一月四日為例假日,故延至一月六日,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始行上訴(見上訴狀首頁收狀章戳),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葉 啟 洲

書記官 蔡 語 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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