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家駿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之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