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吳永宋林家賢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六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先以詐述欺騙自訴人乙○○財物,再以黑道暴力恐嚇脅迫自訴人,雖經自訴人向檢查單位報案,但被告卻置之不理,誣告自訴人背信侵占,雖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但被告誣告行為,已經讓自訴人損害慘重,其目的不外「掩飾被告以黑道暴力欺壓善良、恐嚇、威脅、侵占等罪行」,被告捏詞濫控明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О五號及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復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罪論;又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另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五一號、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九二七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自訴人乙○○認被告甲○○涉有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明知自訴人並無侵占及背信之行為,竟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背信及侵占之告訴,嗣經公訴人以證據不足為由,對自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等情,資為論罪依據。本件訊據被告固不諱言確有對自訴人提出侵占及背信之告訴,嗣後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誣告罪嫌,辯稱:伊均係所憑有據,確認自訴人有犯罪嫌疑才告訴的,絕沒有誣告的意思等語。經查:被告向公訴人提起侵占及背信之告訴,主要係以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間,以一紙案外人童啟德簽發之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支票,委託自訴人代為調現,然自訴人僅電匯一百四十四萬元予被告;又被告另委託自訴人借錢,借得八百萬元,然自訴人未將其中七十六萬元交予被告為由,而自訴人對於其確未將五十萬元及七十六萬元交予被告等情並不否認,雖雙方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仍簽立合夥協議書同意自訴人負責甲級營造公司財務之調度,並不包括私人借貸,是被告對於自訴人未交付之五十萬元及七十六萬元部分,其係認該款項與既然與公司業務無涉,則自訴人無權利處分,準此,被告應係主觀上懷疑自訴人未交還前開款項係基於侵占及背信之故意,始向公訴人提起前開告訴。故此,被告以此為由向公訴人提出侵占及背信之告訴,尚非全然無因,縱被告是於誤會或僅有薄弱之懷疑情況下提出告訴,亦不得據此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主觀上有誣告之故意。故此,被告於前案指訴自訴人涉犯刑法侵占及背信罪嫌,既非出於誣告之故意,復無虛捏事實,所為自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自訴人所指之誣告犯行,雖被告輕率對自訴人提起告訴,所為固無可取,且耗費司法資源,殊屬可議然此均屬道德非難層次,本諸罪刑法定,被告所為既與刑法誣告罪構成要件並不相符,仍不得對之論罪科刑。本件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張茹棻

書記官 李忠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