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莊崑山林靜梅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三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之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曾鴻文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