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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與所犯軍法逃亡罪(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定執行刑一年六月,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入監執行,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假釋,至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非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凌晨六時許,駕駛其女友黃于庭所有之車號C5─136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縣橋頭鄉○○○路接近仕隆南路口時,因以時速一四0公里超速行駛(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五十公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撞擊同方向由乙○○駕駛在成功南路上同一路口停等紅燈之車號YU─1358號自用小客車,並因撞擊力道過大,乙○○之車輛又向前撞擊由丙○○○駕駛在停等紅燈之車號ZJ─4611號自用小貨車,致乙○○身體受有尾椎、左髖及左膝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據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詎甲○○明知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趁丙○○○打電話報警之際,攔下計程車逃離肇事現場,嗣經警依現場所留車輛尋獲車主黃于庭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乙○○、丙○○○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右揭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顏威裕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及照片六張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其於前揭時、地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以時速一百四十公里之高速行駛於道路且明知駕車肇事後應停留現場對傷者施以救護以防止損害之擴大,竟棄告訴人乙○○於不顧,率爾逃離現場,確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此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供陳甚詳,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又被告於八十五年間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李春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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