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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六八三號、第二一四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君杰

書記官 陳昱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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