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六八三號、第二一四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