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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施柏宏洪能超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請人即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律師

右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並無逃亡之虞,亦無勾串共犯之虞,並無羈押必要,為此聲請核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訴多件恐嚇取財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應予羈押在案。本院審酌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億芳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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