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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維君劉惠娟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五月十日止,借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他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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