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洪文佐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同年五月十日止,借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他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