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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6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王啟明陳建和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6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

13269、15617 號),及移送請求併辦(91年度偵字第22443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癸○○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癸○○曾於民國80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83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二罪接續執行後,甫於85年12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0年3 月16日16 時20 分許,在其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 之1 號住處「旭城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內,以不詳方式竊取壬○○所有車牌號碼YM─5345號自小客車乙部,得手後駕車離去,適為大樓管理員辰○○發現而報警查獲(該車現未尋回)。

二、癸○○與戊○○、丑○○(以上二人均另案審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犯意聯絡,持附表一編號1 至13號所示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T扳手等工具,於附表二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時、地,下手竊取附表二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卯○○等人所有自小客車得手。旋於90年7 月16日上午7 時許,在高雄大寮鄉○○村○○路28之42號8 樓,丑○○正欲將在車上搜獲之車主電話號碼等資料出售予午○○之竊車勒贖集團,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癸○○所有附表一編號1 至13號所示工具,因而得知上情。癸○○、戊○○與子○○(另經判決確定)承上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7 至12號所示之時、地,下手竊取附表二編號7 至12號所示之被害人藍陳玉珠等人所有自小客車得手後,在車上搜獲車主之電話號碼等資料後,將之出售予午○○之竊車勒贖集團。

三、案經高雄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係於92年2 月6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而同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 條之3 復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件係於92年5 月29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件函文上本院收文章可稽,則證人壬○○、辰○○、甲○○、己○○、庚○○、卯○○、丁○○、丙○○、寅○○、午○○、戊○○、丑○○、子○○等人在警詢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及證人即被害人甲○○、己○○、庚○○、卯○○、丁○○、丙○○所書立之贓物領據,均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限制(93年度台上字第203 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均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關於旭城大樓那件,我自己的車也停在地下室,裡面有一、二十部監視器,不可能偷車;至於其它部分,當天丑○○等人都在午○○的賭場聚賭,他們都向伊借車,當天原本要還車,結果卻在賭場被捉,丑○○等人有人帶了二袋資料過去,卻說是伊帶去的,伊並沒有參與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事實欄第一項所示時、地竊取車號YM-5345 號自用小貨車之事實,業經證人壬○○、辰○○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報表- 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殊不足採,其此部分之犯行,已足認定。

(二)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部分,業經被告癸○○先於90年10月18 日 警訊時供稱:「(問:警方於90年7 月16日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8-42 號「神仙家庭」大廈查獲你及丑○○、戊○○、午○○等人,當時情形如何?)當時是我和丑○○、戊○○等人外出竊盜汽車後,丑○○要將贓車車主資料拿到該處交給人恐嚇勒索用,…。」、「(問:當時共起獲幾部贓車資料?)當時共起獲6 輛贓車資料。」、「(問:該6 輛贓車由何人竊得?)均是由我下手行竊,丑○○駕駛我所有自小客車接應,戊○○坐右前座整理贓車資料。」(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69 號卷一第200 頁背面); 復於90年11月2 日、同年月13日、16日警訊時亦均自承有竊取此部分車輛之事實,其中於90年11月13日警訊時更供稱其所取得車輛之資料均由丑○○交予午○○恐嚇車主等語不諱(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269 號卷二第106 、107 頁),核與證人戊○○、丑○○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參戊○○90年8 月1 日、同年月30日、同年9 月20日、同年10月30日警訊、本院94年11月9 日審判筆錄及丑○○90年7 月16日、同年月30日、同年8 月29日、同年9 月13日、同年9 月18日、同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3 日 警訊筆錄及本院95年5 月17日審判筆錄),而各該車輛失竊過程,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己○○、庚○○、卯○○、丁○○、丙○○於警訊中指述歷歷,並有如附表一所示扣案之物扣案贓物認領保管單六紙附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嗣後翻異前詞,矢口否認犯行,無非事後飾卸之詞,殊不足採,其此部分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就附表二編號7 至12部分,訊據證人即共犯子○○於警訊時證稱:「(問:你與綽號『烏龜』 (指尤基隆)犯 案前是何時?與何人?在何處?犯何案?)我原本與癸○○、戊○○在高雄縣市、屏東縣市一起做竊車勒贖案,但是大約在2 個月前因為分贓有問題,所以才停止與他們合作,直到最近綽號「烏龜」來找我,才再重操舊業。」、「(問:你與癸○○、戊○○犯案時之分工如何?)我負責駕駛竊來之車輛開至他處停放,癸○○、戊○○負責竊車,癸○○並將車籍資料交予午○○、巳○○、林清木等三人恐嚇勒贖並提領贓款,事後癸○○再將所得之贓款分給我,原則上每部贓車分給我新台幣五仟元整,至於他們勒贖多少款項,如何提領我並不知情。」、「每次是癸○○駕駛乙部黑色BMW525自小客車 (車號不詳)到 我哥哥的工廠(高雄縣鳳山市○○路)來 載我且在車上就有看到戊○○,首先由癸○○找尋竊車目標後,再換我擔任駕駛及把風,由癸○○、戊○○等二人共同竊車。」(參屏東縣警察局00000000000 號卷第27頁、第28頁); 核與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伊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84號判決)所載伊與癸○○共同竊盜之事實(即本件附表二編號7 至12部分),係伊與戊○○、癸○○三人共同駕車持六角扳手、十字螺絲起子及尖嘴鉗等工具輪流下手行竊等語相符(參本院94年11月9 日、95年8 月23日審判筆錄)。而證人戊○○亦於警訊中證稱:「(問:你與癸○○、子○○等,三人自何時起開始組成竊車集團?)自91年農曆年過後約2 月間起開始與癸○○、子○○等三人下手尋找竊取被害人汽車,至今年4 、5 月間我即離開他們二人,沒有再竊車了。」、「都在高雄縣市及屏東縣等地尋找下手行竊之被害人車輛。」、「大都是由癸○○選定後指使我與子○○二人負責把風及開車工作。」「我們若竊得後會分為前後二車將得手之車輛駛離現場,另尋找放置贓車地點,停妥後我們三人駕駛癸○○所有右述車輛續尋找另部被害人車輛下手行竊,行動均與右述做案手續相同。」(參參屏東縣警察局00000000000 號卷第15頁),核與其在本院審理時結證情節相符(參本院94年11月9 日審判筆錄)。是被告癸○○此部分竊盜之事實,亦應堪認定。

二、查被告癸○○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8條、第47條、第322 條之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件綜合比較修正前之舊法與修正後之新法,認新法均非有利於被告(修正前後之規定、各自比較之結果及理由均詳如附表五所示),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舊法。

三、按刑法規定之常業罪,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唯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6551號判決參照)。被告癸○○被告所參與之竊車犯行多達十餘輛,且其與共犯子○○、高吉戊、丑○○行竊時所使用之車輛、工具復係被告癸○○所提供,且先後時間亦長達十月之久,堪認被告癸○○確有以竊取車輛為業之意思及行為。是核被告癸○○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常業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又公訴人就起訴部分外之被告其餘犯行(即附表二編號7 至12部分)雖未起訴,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亦得併予審理。被告癸○○與共犯戊○○、丑○○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部分,及被告癸○○與共犯戊○○、子○○部附表二編號7 至12所示部分,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癸○○曾於民國80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83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15 日確定,二罪接續執行後,甫於85年12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癸○○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癸○○有事實欄所載前科,且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勞力謀生,為圖個人私利,以竊車手段獲取不法財物,危害被害人之財產權,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且於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顯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及其持足為兇器之物行竊,對車主及其他可能在場之人構成潛在威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附表一編號1 至13號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癸○○所有,此經證人戊○○證述在卷,且係供被告癸○○與共犯戊○○、丑○○共同竊盜所用之物,亦據證人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四、又被告癸○○行為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業已於95年5 月30日修正,依修正前該條例第3 條之規定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自該三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而修正後之規定則將其中其中第1 項第2 款「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之規定刪除,依修正後之規定,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者,則僅以「有犯罪之習慣者」為限,其適用範圍較修正前為小。惟衡諸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其本件行竊車輛次數高達十餘輛,足認其確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均符合該條例第3 條之規定,而強制工作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故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

參、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號、91年度偵字第25042 、23424 、22443 號部分)

一、移送辦併意旨另以:被告癸○○另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時、地,與午○○、巳○○、乙○○等人共組竊車勒贖集團,由被告癸○○負責行竊後,再交由午○○彙整後交予申○○對車主進行勒贖,因認被告癸○○此部分亦涉有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參照)。

三、訊據被告癸○○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經查:

(一)附表三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號部分):

⒈就附表三編號一、三、六、七、八、九部分,除共犯午○○外,其他共犯均未具體指明被告癸○○確有涉犯此部分之犯行。而共犯午○○雖曾於警訊中指稱此部分係被告所行竊後將資料交予伊等語,惟本院於審理中指訊午○○並告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後,共犯午○○即明白表示行使拒絕證言權而拒絕作證,是此部分就被告癸○○而言,僅有共犯之自白資為證據。惟按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雖係在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而於同年9 月20日生效施行。惟該共犯既未依證人詰問程序而為訊問,亦未予被告有對質詰問之機會,縱認非無證據能力,惟其真實性擔保顯然過低,尚不足以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本件實不能僅憑共犯之自白,作為本件被告犯行之唯一證據。是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⒉至於附表三所示其餘部分,其他共犯或被害人亦均未具體指明被告確有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並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確涉有此部分之犯行,且警察機關亦未檢附任何被害人筆錄、報案紀錄或其它被害人匯款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即逕行報告檢察官並移送本院審理,實難認已盡蒐證及舉證之責。

(二)附表四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042 、23424 、22443 號部分):經審諸:⒈移送警察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僅有訊問共犯辛○○、子○○及戊○○,並未對被告癸○○進行訊問;⒉移送機關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亦僅訊問共犯戊○○,且其等所提問之問題均未就附表四所列各次竊盜犯行具體查證,並另影印午○○、乙○○、黃志明、戊○○、子○○、辛○○於台南市警察局及高雄縣警察局應訊之警詢筆錄,再併同部分被害人警詢筆錄、有關匯款單據、行照等書證,即行報請檢察官偵辦,再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而觀諸前揭移送警察機關所列證據,已難直接證明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況被告於90年7 月16日經警拘提後,遭羈押至90年11月30日始釋放,有被告出入監資料在卷可查,而上開警察機關報請偵辦之64件案件中,卻有多件案發時間是在被告羈押及留置期間所發生,益顯警察機關並未詳加查證,即行報請檢察官偵辦。

(三)綜上所述,附表三、四所列犯行,檢察官移送併辦時所舉證據資料,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有前述之犯行,自與前揭有罪部分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此部分又未經檢察官起訴,故宜退還卷證,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偵處,合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322 條(現已刪除),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款 、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品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備考          │
├──┼─────┼──┼──┼───────────┼───────┤
│1  │活動扳手  │支  │四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2  │梅花型扳手│組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3  │剪刀      │支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4  │斜口鉗    │支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5  │鋸片      │片  │四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6  │六角扳手  │支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7  │鐵條      │條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勾門│
│    │          │    │    │                      │鎖用          │
├──┼─────┼──┼──┼───────────┼───────┤
│8  │斜口剪刀  │把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9  │自製鎖匙  │支  │五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10│活動扳手柄│支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11│螺絲起子  │支  │五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12│鋸子      │支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13│T型扳手   │支  │二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    │MOTOROLA  │    │    │                      │在被告7M-2787 │
│14│CD928紅色 │支  │一  │癸○○                │號車內查扣    │
│    │行動電話  │    │    │                      │              │
├──┼─────┼──┼──┼───────────┼───────┤
│    │MOTOROLA  │    │    │                      │在被告7M-2787 │
│15│CD928銀色 │支  │一  │癸○○                │號車內查扣    │
│   │行動電話  │    │    │                      │              │
├──┼─────┼──┼──┼───────────┼───────┤
│16│  手套    │雙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17│  帽子    │頂  │一  │癸○○                │在被告7M-2787 │
│    │          │    │    │                      │號車內查扣    │
└──┴─────┴──┴──┴───────────┴───────┘
附表二:(被告癸○○與戊○○、丑○○、子○○共犯部分)
┌──┬───┬──────┬───────┬─────────────┐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      │失竊時間、地點│    備    註              │
│    │      │            │、車號        │                          │
├──┼───┼──────┼───────┼─────────────┤
│    │      │            │90年7月16日上 │                          │
│    │戊○○│            │午1時許       │起訴部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    │癸○○│卯○○      │高雄市○○路路│三二六九、一五六一七部分)│
│1  │丑○○│            │旁停車場      │                          │
│    │      │            │6M-6835       │                          │
├──┼───┼──────┼───────┼─────────────┤
│    │      │            │90年7月16日   │                          │
│    │戊○○│            │上午某時      │                          │
│2  │癸○○│丁○○      │高雄市三民區  │同上                      │
│    │丑○○│            │本揚里天民路  │                          │
│    │      │            │61號前        │                          │
│    │      │            │P2-4703       │                          │
├──┼───┼──────┼───────┼─────────────┤
│    │      │            │90年7月16日上 │                          │
│    │戊○○│            │午2時40分許   │
│3  │癸○○│丙○○      │高雄縣鳳山市和│同上                      │
│    │丑○○│            │德里中山路73號│                          │
│    │      │            │前            │                          │
│    │      │            │P3-1158       │                          │
├──┼───┼──────┼───────┼─────────────┤
│    │      │            │90年7月16日上 │                          │
│    │戊○○│            │午6時許       │                          │
│4  │癸○○│甲○○      │高雄市三民區大│同上                      │
│    │丑○○│            │昌與皓東路口  │                          │
│    │      │            │J9-5245       │                          │
├──┼───┼──────┼───────┼─────────────┤
│    │      │            │90年7月16日上 │                          │
│    │戊○○│            │午三、四時許  │                          │
│5  │癸○○│己○○      │高雄市三民區  │                          │
│    │丑○○│            │本安里皓東路  │同上                      │
│    │      │            │246巷70弄4號前│                          │
│    │      │            │YT-3506       │                          │
│    │      │            │              │                          │
├──┼───┼──────┼───────┼─────────────┤
│    │      │            │90年7月16日上 │                          │
│    │戊○○│            │午6時30分許   │                          │
│6  │癸○○│庚○○      │高雄市苓雅區  │同上                      │
│    │丑○○│            │義勇路151號前 │                          │
│    │      │            │F7-9443       │                          │
├──┼───┼──────┼───────┼─────────────┤
│    │戊○○│            │91年4月10日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
│7  │子○○│藍陳玉珠    │高雄縣岡山鎮大│部分(未經檢察官併辦,本院│
│    │癸○○│            │德路109之2號前│依職權提訊證人子○○、高吉│
│    │      │            │E2-2640       │成、丑○○後併予審理)    │
│    │      │            │              │                          │
├──┼───┼──────┼───────┼─────────────┤
│    │      │            │91年4月11日上 │                          │
│    │戊○○│            │午5時30分許   │                          │
│8  │子○○│林幸祈      │高雄縣鳳山市八│同上                      │
│    │癸○○│            │德路292號前   │                          │
│  │    │            │E8-8595       │                          │
├──┼───┼──────┼───────┼─────────────┤
│    │      │            │91年4月11日上 │(91年度偵字第22443 號併案│
│    │戊○○│            │午某時        │審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9 │子○○│寅○○      │高雄市楠梓區梓│分局警卷第48頁            │
│    │癸○○│            │新路261巷16弄2│                          │
│    │      │            │2號前騎樓下   │                          │
│    │      │            │F5-7040       │                          │
├──┼───┼──────┼───────┼─────────────┤
│    │      │            │91年4月19日   │                          │
│    │戊○○│            │上午2時許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
│10│子○○│李春女      │高雄縣岡山鎮頂│部分(未經檢察官併辦,本院│
│    │癸○○│            │潭路69號前    │依職權提訊證人子○○、高吉│
│    │      │            │N9-8972       │成、丑○○後併予審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年4月19日上 │                          │
│    │戊○○│            │午7時40分許   │                          │
│11│子○○│簡立坪      │高雄縣岡山鎮嘉│同上                      │
│    │癸○○│            │華路3號前     │                          │
│    │      │            │6M-3022       │                          │
├──┼───┼──────┼───────┼─────────────┤
│    │      │            │91年4月19日上 │                          │
│    │戊○○│            │午8時許       │                          │
│12│子○○│林秉男      │高雄縣岡山鎮岡│同上                      │
│    │癸○○│            │山路612號之5號│                          │
│    │      │            │前            │                          │
│    │      │            │W2-3201       │                          │
└──┴───┴──────┴───────┴─────────────┘
附表三:(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號退併辦部分)
┌──┬───────────┬──────┬────┬─────┬─────────┐
│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          │、帳號            │
├──┼───────────┼──────┼────┼─────┼─────────┤
│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2、26日 │周碧珠  │  YT-9218│4 萬元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5時許       │        │          │                  │
│    │電話                  │高雄市小港區│        │          │華南銀行鳳山分行,│
│    │                      │康莊路71號前│        │          │姜雅文,0000000000│
│    │                      │            │        │          │47694             │
├──┼───────────┼──────┼────┼─────┼─────────┤
│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30日 │(吳淑茹)│  XY-5678│6 萬元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14時許      │        │          │                  │
│    │電話、0000000電話、091│高雄市三民區│吳芳木  │          │大眾銀行博愛分行,│
│    │0000000電話           │重慶街173巷5│        │          │鄭普文,0000000000│
│    │                      │號前        │        │          │41                │
├──┼───────────┼──────┼────┼─────┼─────────┤
│3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6、8日  │(車主: │ P3-3548 │27,000  元        │
│  │17電話、0000000000電話│7時許       │黃霈汝) │          │                  │
│    │                      │高雄市新興區│        │          │高雄銀行鹽埕分行,│
│    │                      │復興一路137 │梁順騰  │          │許耀丹,0000000000│
│    │                      │號前        │        │          │62                │
├──┼───────────┼──────┼────┼─────┼─────────┤
│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23日 │黃冠欽  │ S4-0028 │45,000  元        │
│  │0000000000電話,打被害│7時30分許   │        │          │                  │
│    │人所有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
│    │                      │武營路439號 │        │          │邱滄碧,0000000000│
│    │                      │前          │        │          │3900(ATM)       │
├──┼───────────┼──────┼────┼─────┼─────────┤
│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3日  │(車主: │  ZB-7015│1 萬元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8時許       │徐陳金英│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上海商業銀行苓雅分│
│    │                      │民族路與天祥│        │          │行,蔡素卿,122030│
│    │                      │路口前      │徐書佳  │          │00000000          │
├──┼───────────┼──────┼────┼─────┼─────────┤
│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13日 │(車主: │ P3-1959 │8 萬元(未匯款)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6時許       │林美麗) │          │                  │
│    │                      │高雄市小港區│        │          │板信銀行前鎮分行,│
│    │                      │新豐街71號前│黃松光  │          │黃燕玲,0000000000│
│    │                      │            │        │          │0798              │
├──┼───────────┼──────┼────┼─────┼─────────┤
│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6、8日  │楊文慶  │ F7-7568 │3 萬元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7時許       │        │          │                  │
│    │電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合作金庫南高雄分行│
│    │                      │建國路與正言│        │          │,張瑋玲,00000000│
│    │                      │路口        │        │          │86482             │
├──┼───────────┼──────┼────┼─────┼─────────┤
│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0日 │李孟池  │ J9-9051 │8 萬元(未匯款)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5時許       │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無,自行找回失車  │
│    │                      │鼎中路667號 │        │          │                  │
│    │                      │前          │        │          │                  │
├──┼───────────┼──────┼────┼─────┼─────────┤
│9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6、1日  │劉平原  │ F7-3735 │35,000  元        │
│  │01電話、0000000000電話│7時30分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大眾銀行博愛分行,│
│    │                      │鼎中路593號 │        │          │鄭普文,0000000000│
│    │                      │前          │        │          │41                │
├──┼───────────┼──────┼────┼─────┼─────────┤
│1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9日 │蘇瑞璋  │ 2G-7135 │4 萬元(未匯款)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8時40分許   │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台北中研院郵局,陸│
│    │                      │堅如路38號前│        │          │勤英,000000000000│
│    │                      │            │        │          │62                │
├──┼───────────┼──────┼────┼─────┼─────────┤
│1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6日 │(能揚興 │ P2-4891 │2 萬元            │
│  │打被害人00-0000000電話│8時許       │業有限公│          │                  │
│    │、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司)     │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                      │覺民路285巷 │        │          │文斐,000000000000│
│    │                      │19號前      │王妙玲  │          │88                │
├──┼───────────┼──────┼────┼─────┼─────────┤
│12  │歹徒打電話至被害人公司│90、3、29日 │(南美冷 │  ZC-4669│4 萬元            │
│  │00-0000000電話、093699│8時許       │凍材料有│          │                  │
│    │0066行動電話          │高雄市鹽埕區│限公司) │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                      │五福四路322 │        │          │文斐,000000000000│
│    │                      │號前        │吳治明  │          │88                │
├──┼───────────┼──────┼────┼─────┼─────────┤
│1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10日 │(車主:香│  CQ-7319│4 萬元(未匯款)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6時10分許   │港商法西│          │                  │
│    │電話                  │高雄市前金區│奈工程( │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                      │中山一路體育│股)台灣 │          │光,00000000000000│
│    │                      │館大門旁    │分公司)│          │2                 │
│    │                      │            │梁君逸  │          │南港郵局,陸勤英,│
│    │                      │            │        │          │00000000000062    │
├──┼───────────┼──────┼────┼─────┼─────────┤
│1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30日 │(車主:海│ 6M-9789 │2 萬元(未匯款)  │
│  │打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9時50分許   │宏青果行│          │                  │
│    │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       │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                      │菜公一路860 │        │          │文斐,000000000000│
│    │                      │號之1前     │姚秋榮  │          │88                │
├──┼───────────┼──────┼────┼─────┼─────────┤
│1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12日 │(車主:協│  YX-8733│15,000  元        │
│  │打被害人公司00-0000000│凌晨        │聯機械有│          │                  │
│    │電話                  │高雄市鹽埕區│限公司)│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                      │公園二路129 │        │          │光,00000000000000│
│    │                      │號          │蕭世章  │          │2                 │
├──┼───────────┼──────┼────┼─────┼─────────┤
│1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12日 │(車主:  │  YT-1062│35,000  元        │
│  │打被害人00-0000000之公│3時許       │民族企業│          │                  │
│    │司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社陳俊夌│          │彰化銀行中華分行,│
│    │                      │民族一路1086│)       │          │胡懿光,0000000000│
│    │                      │之6前       │張玲梅  │          │1200              │
├──┼───────────┼──────┼────┼─────┼─────────┤
│1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4、10日 │(車主:  │ J8-1969 │3 萬元            │
│  │打被害人              │7時許       │高冠蒸餾│          │                  │
│    │電話                  │高雄市前鎮區│水有限公│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                      │廣西路與桂林│司)     │          │光,00000000000000│
│    │                      │路口        │吳榮杰  │          │2                 │
├──┼───────────┼──────┼────┼─────┼─────────┤
│1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0、4、17日 │(車主: │  ZF-0966│3 萬元            │
│  │號電話、0000000000號電│22時許      │邱進金學│          │                  │
│    │話                    │高雄市苓雅區│)       │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                      │青年二路53號│        │          │光,00000000000000│
│    │                      │前          │廖月桂  │          │2                 │
├──┼───────────┼──────┼────┼─────┼─────────┤
│1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3、27日 │(車主: │  YR-5419│4 萬元            │
│  │打被害人00-0000000電話│4時許       │惠坤企業│          │                  │
│    │、0000000000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有限公司│          │台南郵局儲蓄部,楊│
│    │                      │建國一路403 │)       │          │文斐,000000000000│
│    │                      │號前        │簡誌緯  │          │88                │
├──┼───────────┼──────┼────┼─────┼─────────┤
│2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0、5、14日 │(車主: │  DN-2647│1 萬元            │
│  │打被害人0000000000號之│7時許       │台灣通用│          │                  │
│    │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傳動機械│          │台南小東郵局,胡懿│
│    │                      │孟子路與立大│股份有限│          │光,00000000000000│
│    │                      │路口        │公司)   │          │2                 │
│    │                      │            │查笑蒼  │          │                  │
└──────────────────────────────────────────┘
附表四:(附註:
    ⒈編號1至11號為91年偵字第25042號移送併辦部分。
    ⒉編號12至41號為91年偵字第23424號移送併辦部分。
    ⒊編號42至63號為91年偵字第22443 號移送併辦部分。
     ⒈⒉⒊部分均予退併,另附表二編號9 部分為91年度偵
        字第22443 號移送併辦,經本院併予審理)
┌──┬───────────┬──────┬────┬─────┬─────────┐
│編號│犯罪手法              │失竊時間、  │車主、  │失竊車輛  │恐嚇得款金額。    │
│    │                      │失竊地點    │被恐嚇者│          │指定匯款銀行、戶名│
│    │                      │            │        │          │、帳號            │
├──┼───────────┼──────┼────┼─────┼─────────┤
│0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 │90、12、7日 │裘維德  │ J5-4645 │2 萬元            │
│    │之電話                │1時30分許   │        │          │                  │
│    │                      │台南市○○路│        │          │忘記              │
│    │                      │二段與三官路│        │          │                  │
│    │                      │口          │        │          │                  │
├──┼───────────┼──────┼────┼─────┼─────────┤
│0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1、4、11日 │陳國良  │ Y8-3016 │35,000  元        │
│    │之電話                │10時許      │        │          │                  │
│    │                      │台南市南區大│        │          │土地銀行中正路分行│
│    │                      │成路二段路旁│        │          │,忘記            │
├──┼───────────┼──────┼────┼─────┼─────────┤
│03  │歹徒打被害人公司592038│91、4、11日 │藍陽錫  │ E2-2460 │3 萬元            │
│    │1之電話               │6時許       │        │          │                  │
│    │                      │高雄縣岡山鎮│        │          │彰化銀行七賢分行,│
│    │                      │大遼路109之2│        │          │王沐芳,0000000000│
│    │                      │號前        │        │          │5600              │
├──┼───────────┼──────┼────┼─────┼─────────┤
│04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90、12、6日 │胡昭容  │ N6-3752 │4 萬元            │
│    │之電話                │5時許       │        │          │                  │
│    │                      │台南市○○路│        │          │忘記              │
│    │                      │3段206號前  │        │          │                  │
├──┼───────────┼──────┼────┼─────┼─────────┤
│05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19日 │吳政瑞  │ C9-9273 │30,100元          │
│    │                      │6時10分許   │        │          │                  │
│    │                      │台南市西區正│        │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
│    │                      │興街114號前 │        │          │楊尚儒,0000000000│
│    │                      │            │        │          │26                │
├──┼───────────┼──────┼────┼─────┼─────────┤
│06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19日 │林高水菊│ 3K-5736 │不詳(未匯款)    │
│    │                      │6時0分許    │        │          │                  │
│    │                      │台南縣官田鄉│        │          │不詳              │
│    │                      │隆本村忠孝街│        │          │                  │
│    │                      │132號前     │        │          │                  │
├──┼───────────┼──────┼────┼─────┼─────────┤
│07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0、12、7日 │林仕乾  │ D2-1309 │35,000  元        │
│    │之電話                │8時許       │        │          │                  │
│    │                      │台南市南區明│        │          │屏東郵局,忘記    │
│    │                      │興路1443號前│        │          │                  │
├──┼───────────┼──────┼────┼─────┼─────────┤
│08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1、7日  │呂國竣  │ C7-3588 │6 萬元            │
│    │之電話                │6時許       │        │          │                  │
│    │                      │台南縣善化鎮│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
│    │                      │文正里文正路│        │          │南分行,張義雄,00│
│    │                      │25巷1之1號前│        │          │000000000         │
├──┼───────────┼──────┼────┼─────┼─────────┤
│09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18日 │黃正鋒  │  ZI-5705│5 萬元            │
│    │之電話                │9時許       │        │          │                  │
│    │                      │台南縣新營市│        │          │彰化銀行屏東分行,│
│    │                      │隋唐街295巷4│        │          │忘記              │
│    │                      │1弄25號前   │        │          │                  │
├──┼───────────┼──────┼────┼─────┼─────────┤
│10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8日  │顏志明  │ C5-5131 │75,000  元        │
│    │之電話                │5時30分許   │        │          │                  │
│    │                      │台南縣下營鄉│        │          │高雄縣岡山郵局,02│
│    │                      │紅厝村73之7 │        │          │000-5,0000000,林│
│    │                      │號          │        │          │秀娟              │
├──┼───────────┼──────┼────┼─────┼─────────┤
│11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8日  │林政帆  │ N7-9229 │45,000  元        │
│    │之電話                │6時0分許    │        │          │                  │
│    │                      │台南縣柳營鄉│        │          │高雄縣岡山郵局,02│
│    │                      │光福村成功街│        │          │000-5,0000000,林│
│    │                      │188號前     │        │          │秀娟              │
├──┼───────────┼──────┼────┼─────┼─────────┤
│12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832│90、8、29日 │周元彰  │ F6-8222 │45,000  元        │
│    │1592電話              │5時許       │        │          │                  │
│    │                      │屏東縣新園鄉│        │          │台新銀行岡山分行,│
│    │                      │南興路193巷5│        │          │忘記              │
│    │                      │弄8號前     │        │          │                  │
├──┼───────────┼──────┼────┼─────┼─────────┤
│13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77│90、8、29日 │李品    │ P2-8562 │35,000  元        │
│    │3699電話              │6時許       │        │          │                  │
│    │                      │屏東縣萬丹鄉│        │          │中國農民銀行,黃敏│
│    │                      │惠崙路35號前│        │          │雄,0000000000    │
├──┼───────────┼──────┼────┼─────┼─────────┤
│14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3362│90、8、21日 │朱浩昌  │ E5-1653 │3 萬元            │
│    │2103電話              │8時許       │        │          │                  │
│    │                      │屏東市公園東│        │          │忘記,謝展戎,忘記│
│    │                      │路80號      │        │          │                  │
├──┼───────────┼──────┼────┼─────┼─────────┤
│15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3275│90、8、30日 │羅淮濱  │ D4-4041 │4 萬元            │
│    │3599電話              │1時許       │        │          │                  │
│    │                      │屏東縣竹田鄉│        │          │台新銀行楠梓分行,│
│    │                      │竹田村中山路│        │          │謝展戎,忘記      │
│    │                      │二號前      │        │          │                  │
├──┼───────────┼──────┼────┼─────┼─────────┤
│16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1912│90、12、19日│楊仁誠  │ J9-1039 │3 萬元            │
│    │1343電話              │4時30分許   │        │          │                  │
│    │                      │屏東市○○路│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76號之2前   │        │          │00000000000000    │
├──┼───────────┼──────┼────┼─────┼─────────┤
│17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38│91、2、6日  │陳璧華  │ D7-8186 │5 萬元            │
│    │3467電話、0000000000電│7時許       │        │          │                  │
│    │話                    │屏東市○○路│        │          │銀行帳號000-000000│
│    │                      │58號之51前  │        │          │000-0000          │
├──┼───────────┼──────┼────┼─────┼─────────┤
│18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38│91、1、9日  │陳登發  │ K2-1333 │3 萬元            │
│    │3081電話              │6時許       │        │          │                  │
│    │                      │屏東市○○路│        │          │屏東郵局,忘記    │
├──┼───────────┼──────┼────┼─────┼─────────┤
│19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32│91、1、9日  │李清茂  │ P2-9625 │3 萬元            │
│    │7409電話              │6時許       │        │          │                  │
│    │                      │屏東縣萬丹鄉│        │          │屏東郵局,忘記    │
│    │                      │和平東路660 │        │          │                  │
│    │                      │巷附近      │        │          │                  │
├──┼───────────┼──────┼────┼─────┼─────────┤
│20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22│91、1、22日 │劉櫻玫  │ D9-4646 │4 萬元            │
│    │9556電話              │7時許       │        │          │                  │
│    │                      │屏東市○○路│        │          │銀行帳號000-000000│
│    │                      │一巷68號    │        │          │301504            │
├──┼───────────┼──────┼────┼─────┼─────────┤
│21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8-779│90、12、11日│朱俊源  │ K2-8198 │5 萬元            │
│    │1274電話              │晚12時許    │        │          │                  │
│    │                      │屏東縣內埔鄉│        │          │屏東郵局,忘記    │
│    │                      │學人路737號 │        │          │                  │
│    │                      │前          │        │          │                  │
├──┼───────────┼──────┼────┼─────┼─────────┤
│2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19日│林文星  │ S8-3762 │3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電│7時許       │        │          │                  │
│    │話                    │屏東縣九如鄉│        │          │屏東郵局,忘記    │
│    │                      │九如二路113 │        │          │                  │
│    │                      │號對面      │        │          │                  │
├──┼───────────┼──────┼────┼─────┼─────────┤
│2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0、18日│張耀元  │ D6-9428 │3 萬元(未匯款)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6時許       │        │          │                  │
│    │電話、00-0000000之電話│屏東市○○路│        │          │不詳              │
│    │                      │5號前       │        │          │                  │
├──┼───────────┼──────┼────┼─────┼─────────┤
│24  │歹徒打被害人所有091631│91、1、22日 │李俊雄  │ M9-5139 │2 萬元            │
│    │0595電話              │8時許       │        │          │                  │
│    │                      │屏東市○○路│        │          │忘記              │
│    │                      │91之1號前   │        │          │                  │
├──┼───────────┼──────┼────┼─────┼─────────┤
│2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17日│李英發  │ 8M-4742 │25,000  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6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林森路│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一巷附近    │        │          │00000000000000    │
├──┼───────────┼──────┼────┼─────┼─────────┤
│2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31日│楊駿煬  │  CL-7720│2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1506號附近  │        │          │00000000000000    │
├──┼───────────┼──────┼────┼─────┼─────────┤
│2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2、7日  │許育誠  │ D9-6290 │3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琉球鄉│        │          │匯豐銀行          │
│    │                      │中山路228號 │        │          │忘記              │
├──┼───────────┼──────┼────┼─────┼─────────┤
│2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0、29日│賴萬光  │  WD-5810│15,000  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2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內埔鄉│        │          │忘記              │
│    │                      │大同路二段92│        │          │                  │
│    │                      │之2號前     │        │          │                  │
├──┼───────────┼──────┼────┼─────┼─────────┤
│2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2、8日  │林祥帆  │ 9M-5393 │3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9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忘記              │
│    │                      │218巷7號前  │        │          │                  │
├──┼───────────┼──────┼────┼─────┼─────────┤
│3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4日 │湯文監  │ 8M-1599 │6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潮州鎮│        │          │忘記              │
│    │                      │介壽路48號前│        │          │                  │
├──┼───────────┼──────┼────┼─────┼─────────┤
│3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1、21日 │吳明進  │ 9M-3370 │5 萬元(未匯款)  │
│    │被害人女婿蔡義龍所有之│8時許       │        │          │                  │
│    │0000000000電話        │屏東縣長治鄉│        │          │華南銀行新興分行,│
│    │                      │長興路101號 │        │          │忘記              │
│    │                      │前          │        │          │                  │
├──┼───────────┼──────┼────┼─────┼─────────┤
│32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1、20日 │林鴻隆  │  DU-5690│(匯2 次,共65,000│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10時許      │        │          │  元)            │
│    │電話                  │高雄市左營區│        │          │4 萬元            │
│    │                      │文自路129巷 │        │          │                  │
│    │                      │33號前      │        │          │長治郵局,王天福,│
│    │                      │            │        │          │00000000000000(遭│
│    │                      │            │        │          │凍結)            │
│    │                      │            │        │          │25,000元;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33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9日 │張美香  │ S8-8697 │2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崁頂鄉│        │          │世華銀行分行,忘記│
│    │                      │中正路110號 │        │          │                  │
│    │                      │前          │        │          │                  │
├──┼───────────┼──────┼────┼─────┼─────────┤
│34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兩次)    │陳文欽  │ S8-3909 │35,000  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90、1、8日  │        │          │                  │
│    │電話                  │7時許       │        │          │合作金庫帳號,忘記│
│    │                      │屏東市○○路│        │          │                  │
│    │                      │178號之3前  │        │          │                  │
│    │                      ├──────┤        │          ├─────────┤
│    │                      │91、1、21日 │        │          │未匯款            │
│    │                      │7時許       │        │          │                  │
│    │                      │屏東市○○路│        │          │                  │
│    │                      │20之26號前  │        │          │                  │
├──┼───────────┼──────┼────┼─────┼─────────┤
│35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1日 │陳振榮  │  WN-9025│6 萬元(未匯款)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長治鄉│        │          │忘記              │
│    │                      │中興路2號前 │        │          │                  │
├──┼───────────┼──────┼────┼─────┼─────────┤
│3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1、9日  │黃梅香  │ P3-3875 │5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2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郵局之帳號,忘記  │
│    │                      │97號前      │        │          │                  │
├──┼───────────┼──────┼────┼─────┼─────────┤
│37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8、22日 │陳月珠  │ D8-1837 │3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路│        │          │銀行帳戶,忘記    │
│    │                      │326巷23號旁 │        │          │                  │
│    │                      │空地        │        │          │                  │
├──┼───────────┼──────┼────┼─────┼─────────┤
│38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2、6日 │許慶禮  │ D7-2959 │3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4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縣萬丹鄉│        │          │屏東郵局,忘記,00│
│    │                      │萬榮路113號 │        │          │000000000000      │
│    │                      │前          │        │          │                  │
├──┼───────────┼──────┼────┼─────┼─────────┤
│39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6、20日 │董文禮  │ D4-4772 │不詳(未匯款)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友愛一│        │          │銀行帳號,忘記    │
│    │                      │街與勝利東路│        │          │                  │
│    │                      │口          │        │          │                  │
├──┼───────────┼──────┼────┼─────┼─────────┤
│40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0、10、16日│田春禮  │ 8S-3955 │10萬元(未匯款)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安心四│        │          │忘記              │
│    │                      │橫巷65號前  │        │          │                  │
├──┼───────────┼──────┼────┼─────┼─────────┤
│41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打│91、6、20日 │鄧幸佳  │ D8-3321 │4 萬元            │
│    │被害人所有0000000000之│4時許       │        │          │                  │
│    │電話                  │屏東市清溪里│        │          │忘記              │
│    │                      │清溪120號前 │        │          │                  │
├──┼───────────┼──────┼────┼─────┼─────────┤
│42  │竊盜車輛後,再以電話恐│90、7、22日 │(林陽實 │ J8-6108 │2 萬元(未匯款)  │
│    │嚇失主,如不匯款要將其│7時許       │業股份有│          │                  │
│    │車解體。              │高雄市同盟三│限公司) │          │因拒絕而不知      │
│    │                      │路與中華橫巷│        │          │                  │
│    │                      │口          │吳裕仁  │          │                  │
│    │                      │            │        │          │                  │
├──┼───────────┼──────┼────┼─────┼─────────┤
│43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10、26日│楊秀鳳  │ E8-5763 │2 萬元            │
│    │22電話                │8時許       │        │          │                  │
│    │                      │高雄市楠梓區│        │          │富邦銀行,徐嘉浩,│
│    │                      │旗楠路126巷 │        │          │00000000000000    │
│    │                      │98號前      │        │          │                  │
├──┼───────────┼──────┼────┼─────┼─────────┤
│44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0、12、7日 │王德忠  │ 6K-1107 │25,000  元(未匯款│
│    │31電話                │23時許      │        │          │)                │
│    │                      │屏東東港碼頭│        │          │                  │
│    │                      │附近        │        │          │不詳              │
├──┼───────────┼──────┼────┼─────┼─────────┤
│45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0、12、12日│許景添  │ J8-8766 │4 萬元            │
│    │67電話                │9時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大安商業銀行中和分│
│    │                      │建興路與六合│        │          │行,陳建仲,023560│
│    │                      │路口        │        │          │072487            │
├──┼───────────┼──────┼────┼─────┼─────────┤
│46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0、12、16日│沈德美  │ G6-6677 │2 萬元            │
│    │08電話、00-0000000電話│7時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吉林街82號前│        │          │00000000000000    │
├──┼───────────┼──────┼────┼─────┼─────────┤
│47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0、12、26日│楊樹蘭  │ J8-9663 │45,000  元        │
│    │12電話                │6時許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瑞西街138號 │        │          │00000000000000    │
│    │                      │前          │        │          │                  │
├──┼───────────┼──────┼────┼─────┼─────────┤
│48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2日  │朱美華  │  YN-5319│4 萬元            │
│    │96電話                │7時10分許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九如四路578 │        │          │00000000000000    │
│    │                      │號          │        │          │                  │
├──┼───────────┼──────┼────┼─────┼─────────┤
│49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3日  │王勝正  │  YQ-7191│4 萬元            │
│    │97電話                │6時30分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銀行帳戶,不詳    │
│    │                      │建興路416號 │        │          │                  │
│    │                      │前          │        │          │                  │
├──┼───────────┼──────┼────┼─────┼─────────┤
│50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4日  │盧冠宇  │  ZE-5260│55,000  元        │
│    │21電話                │8時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屏東郵局,陳順來,│
│    │                      │灣中街20號前│        │          │00000000000000    │
├──┼───────────┼──────┼────┼─────┼─────────┤
│51  │歹徒打被害人妹妹之0931│91、1、9日  │蔡桂春  │  YT-8877│17,000  元        │
│    │208322電話            │8時許       │        │          │                  │
│    │                      │高雄縣燕巢鄉│        │          │郵局帳戶不詳      │
│    │                      │筆禿路5號前 │        │          │                  │
├──┼───────────┼──────┼────┼─────┼─────────┤
│52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1、17日 │蔡清江  │  YN-6752│6 萬元(未匯款)  │
│    │35電話                │7時許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        │          │不詳              │
│    │                      │英明路90巷25│        │          │                  │
│    │                      │號          │        │          │                  │
├──┼───────────┼──────┼────┼─────┼─────────┤
│53  │歹徒打被害人公司之副董│91、1、17日 │顏美玉  │ J5-9900 │2 萬元            │
│    │事長葉念福0000000000之│7時30分許   │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慶豐銀行高雄分行,│
│    │                      │力行路與中仁│        │          │張義雄,0000000000│
│    │                      │街口        │        │          │9900              │
├──┼───────────┼──────┼────┼─────┼─────────┤
│54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1、18日 │許文才  │  YU-6290│3 萬元            │
│    │70電話,向被害人之兒子│6時許       │        │          │                  │
│    │許家源要求匯款        │高雄市三民區│        │          │岡山郵局14支局,張│
│    │                      │九如一路118 │        │          │李嫌,0000000-0000│
│    │                      │號前        │        │          │298               │
├──┼───────────┼──────┼────┼─────┼─────────┤
│55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20日 │蔡碧純  │  ZE-8326│45,000  元        │
│    │26電話                │11時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郵局,王天福,0071│
│    │                      │同盟二路51號│        │          │0000000000        │
│    │                      │前          │        │          │                  │
├──┼───────────┼──────┼────┼─────┼─────────┤
│56  │歹徒以0000000000電話,│91、1、21日 │許梅蘭  │  YZ-8390│5 萬元            │
│    │打被害人先生許鴻啟之09│7時30分許   │        │          │                  │
│    │00000000電話          │高雄市小港區│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    │                      │金城路1之1號│        │          │高企營業部,055001│
│    │                      │前          │        │          │00000000000       │
├──┼───────────┼──────┼────┼─────┼─────────┤
│57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0│91、1、22日 │黃漢民  │  YX-1220│2 萬元(未匯款)  │
│    │99電話、00-0000000電話│2時許       │        │          │                  │
│    │                      │高雄市三民區│        │          │不詳              │
│    │                      │正義路與水源│        │          │                  │
│    │                      │路口        │        │          │                  │
├──┼───────────┼──────┼────┼─────┼─────────┤
│58  │歹徒打被害人之00-00000│91、1、23日 │林榮德  │  ZH-9389│35,000  元        │
│    │03電話                │6時許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        │          │華南銀行彰化分行,│
│    │                      │和平一路52號│        │          │黃怡盈,0000-0000-│
│    │                      │前          │        │          │7760              │
├──┼───────────┼──────┼────┼─────┼─────────┤
│59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3、12日 │陳棨宣  │ K3-4567 │8 萬元            │
│    │                      │17時許      │        │          │                  │
│    │                      │高雄市前金區│        │          │郵局帳號不詳      │
│    │                      │自強路前金國│        │          │                  │
│    │                      │小側門      │        │          │                  │
├──┼───────────┼──────┼────┼─────┼─────────┤
│60  │歹徒打被害人之電話    │91、4、11日 │曾功榮  │ E5-6037 │3 萬元            │
│    │                      │8時許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        │          │不詳              │
│    │                      │九如四路1019│        │          │                  │
│    │                      │巷6號前     │        │          │                  │
├──┼───────────┼──────┼────┼─────┼─────────┤
│61  │歹徒以0000000000之電話│91、4、11日 │林榮一  │ D6-3636 │4 萬元            │
│    │,打被害人00-0000000之│7時許       │        │          │                  │
│    │電話                  │高雄市三民區│        │          │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    │                      │鼎金後路獅湖│        │          │王沐芳,000000-000│
│    │                      │國小大門旁  │        │          │822               │
├──┼───────────┼──────┼────┼─────┼─────────┤
│62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4、16日 │林大森  │  YZ-0033│2 萬元            │
│    │之電話                │7時30分許   │        │          │                  │
│    │                      │高雄市楠梓區│        │          │第一銀行楠梓分行,│
│    │                      │海專路205巷2│        │          │忘記              │
│    │                      │5號前       │        │          │                  │
├──┼───────────┼──────┼────┼─────┼─────────┤
│63  │歹徒打被害人0000000000│91、5、23日 │曾祥    │ J8-2776 │4 萬元            │
│    │之電話                │8時許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        │          │不詳              │
│    │                      │松金街5號前 │        │          │                  │
│    │                      │騎樓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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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刑法新舊法比較部分
說明:一、【新法】: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
           公佈,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
          【舊法】: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
           公佈,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刑法。
      二、【最高法院決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
           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編號│條號│新法                  │比較│理由                    │
│    │    ├───────────┤    │                        │
│    │    │舊法                  │結果│                        │
├──┼──┼───────────┼──┼────────────┤
│1   │28  │新條文                │    │舊法「實施」一語,依實務│
│    │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    │見解認係涵蓋陰謀、預備、│
│    │    │行為者,皆為正犯。    │    │著手、實行概念在內(司法│
│    │    ├───────────┼──┤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四0號│
│    │    │舊條文                │    │解釋),即承認陰謀共同正│
│    │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ˇ  │犯、預備共同正犯,非僅侷│
│    │    │行為者,皆為正犯。    │    │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
│    │    │                      │    │之行為,故解釋上包括「共│
│    │    │                      │    │謀共同正犯」,基於近代刑│
│    │    │                      │    │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
│    │    │                      │    │人權保障之思想,應以不承│
│    │    │                      │    │認「陰謀共同正犯」與「預│
│    │    │                      │    │備共同正犯」為當,新法為│
│    │    │                      │    │杜爭議,而將「實施」一語│
│    │    │                      │    │,修正為「實行」;且修正│
│    │    │                      │    │後,並無礙於「共謀共同正│
│    │    │                      │    │犯之存在」。故依新舊法均│
│    │    │                      │    │成立共同正犯(實施正犯或│
│    │    │                      │    │共謀共同正犯),是修正後│
│    │    │                      │    │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
│    │    │                      │    │人,故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    │    │                      │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
│    │    │                      │    │之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
├──┼──┼───────────┼──┼────────────┤
│2   │47  │新條文                │    │本件係故意犯罪,是不論依│
│    │    │Ⅰ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    │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抑│
│    │    │   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    │或新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
│    │    │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 │    │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
│    │    │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而言,新法並無有利或不利│
│    │    │   者,為累犯,加重本 │    │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二條│
│    │    │   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依修正│
│    │    │Ⅱ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 │    │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    │    │   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 │    │論以累犯。              │
│    │    │   刑之執行者,於受強 │    │                        │
│    │    │   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 │    │                        │
│    │    │   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 │    │                        │
│    │    │   除後,五年以內故意 │    │                        │
│    │    │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    │                        │
│    │    │   罪者,以累犯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舊條文                │ˇ  │                        │
│    │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                        │
│    │    │  ,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    │                        │
│    │    │  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                        │
│    │    │  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    │                        │
│    │    │  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    │                        │
│    │    │  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    │                        │
│    │    │  一。                │    │                        │
├──┼──┼───────────┼──┼────────────┤
│3   │322 │新條文                │    │本件被告犯罪行為次數達十│
│    │    │刪除                  │    │三次,於刑法修正之後,原│
│    │    │                      │    │屬常業竊盜犯之數個犯罪行│
│    │    │                      │    │為,依新法應依刑法第321 │
│    │    │                      │    │條第1 項之規定,數罪併罰│
│    │    ├───────────┼──┤,而依修正前之規定,則依│
│    │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ˇ  │刑法第322 條之規定,以一│
│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罪論處。又刑法第321 條第│
│    │    │刑。                  │    │1 項之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
│    │    │                      │    │度為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
│    │    │                      │    │期徒刑,依數罪併罰之結果│
│    │    │                      │    │,其最高刑度可高達30年(│
│    │    │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共│
│    │    │                      │    │有13次犯行,定其應執行刑│
│    │    │                      │    │之結果,其最高刑度總合為│
│    │    │                      │    │65年,惟依刑法第51條第5 │
│    │    │                      │    │款但書之規定,最長不得逾│
│    │    │                      │    │三十年);而依修正前刑法│
│    │    │                      │    │第322 條之規定,其法定刑│
│    │    │                      │    │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    │    │                      │    │徒刑,自較修正後之規定有│
│    │    │                      │    │刑於行為人,是應依刑法第│
│    │    │                      │    │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
│    │    │                      │    │用修正前刑法第322 條之規│
│    │    │                      │    │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6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