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48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839號裁定,送台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於民國94年8 月9 日作成94年度毒偵字第587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同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經送驗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2.1 公克,驗後毛重2 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8 月23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 件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