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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6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毒偵字第2918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4132號、4634號

、4765號、5022號、5154號、5224號、5876號、8105號、8394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9 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

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九、十一所示海洛因毒品貳拾陸包;附表編號四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塑膠袋拾參只、剷管壹支、電子磅秤壹個、夾鍊袋壹包;附表編號五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塑膠袋陸只;附表編號六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塑膠袋參只、剷管壹支、煙盒壹個、電子磅秤壹個、壓模器壹個、布包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夾鍊袋壹包、編號十一所示塑膠袋壹只,均沒收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

七、十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附表編號五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附表編號六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電子磅秤壹個、布包壹個;附表編號七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九、十一所示海洛因毒品貳拾陸包;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十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附表編號四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塑膠袋拾參只、剷管壹支、電子磅秤壹個、夾鍊袋壹包;附表編號五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塑膠袋陸只、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附表編號六所示殘留海洛因成分之塑膠袋參只、剷管壹支、煙盒壹個、壓模器壹個、布包壹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殘留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電子磅秤壹個,附表編號七所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夾鍊袋壹包、編號十一所示塑膠袋壹只、吸食器壹組,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前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經以8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駁回上訴確定,復於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徒刑經接續執行,於92年12月12日假釋出監,於93年8 月1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另其於89年間所為施用毒品犯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240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於戒治期間表現良好,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57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2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3 月24日晚上約6 時許起至同年10月31日晚上9 時許,分別在桃園縣八德市○○○街22巷20號、台北縣樹林市○○街83巷7 號、高雄市左營區○○○路1008號12樓及其他高雄市○○路、澄清路、覺民路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則置於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平均每隔1至2 日即各施用1 次,而連續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為警於附表所載之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又如附表所載被告遭查獲時所採集尿液,經分別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除附表編號10所示檢驗結果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結果均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1紙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 、2 、3 、4 、6 、8 、9、11所示白粉合計26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重量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8 紙存卷可參,足認該白粉均係海洛因毒品無訛。另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10所示結晶體10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認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各該附表項下所載檢驗報告10紙附卷可稽,亦堪認該結晶物即係甲基安非他命;另如附表4 所示塑膠袋13只、剷管1 支、電子磅秤1 個、夾鍊袋1 包;附表5 所示塑膠袋6 只、吸食器1 組;附表6 所示塑膠袋3 只、吸食器1組、剷管1 支、煙盒1 個、電子磅秤1 個、壓磨器1 個、布包1 個;附表7 所示吸食器1 組,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除附表6 所示電子磅秤及布包,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扣案物分別呈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14紙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物因摻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等情,亦足堪認定。此外,本案尚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足資為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認。另被告於89年間所為施用毒品犯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240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於戒治期間表現良好,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57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1年2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查,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分別持之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時間緊接、手法及罪名均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雖未據起訴,惟因該部分犯行與公訴人起訴之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另被告曾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經以88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駁回上訴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徒刑經接續執行,於92年12月12日假釋出監,於93年8 月15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各其刑,並各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歷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顯見意志不堅,且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害及他人,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8 、9 、11所示白粉合計26包,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6 、7 、10所示結晶體10包,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已如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且難與之剝離,亦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如附表編號5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號4 所示塑膠袋13只、剷管1支 、電子磅秤1 個、夾鍊袋1 包;附表5 所示夾鍊袋6 只、吸食器1 組;附表6 所示塑膠袋3 只、吸食器1組、剷管1 支、煙盒1 個、電子磅秤1 個、壓模器1 個、布包1 個;附表7 所示吸食器1 組,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除附表6 所示電子磅秤及布包,均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示均沾染上開2 毒品)外,其餘扣案物呈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亦如上述,衡情尚難將其上所留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予以析離,應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附表編號6 所示夾鍊袋1 包、編號11所示塑膠袋1 只,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為預備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及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附表編號11所示扣案吸食器1 組,亦係被告所有,且為預備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等情,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本件扣案之K他命2 包、大麻1 包、行動電話2 支(以上物品扣於94年度毒偵字第4765號偵查案件項下)、塑膠盒1 個(扣於94年度毒偵字第5154號偵查案件項下),因與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無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 扣  案  物  品 │ 扣案物檢驗結果 │採尿送驗結果│檢察官起訴或│
│    │        │        │                │                │            │併辦之案號  │
├──┼────┼────┼────────┼────────┼──────┼──────┤
│1   │94年3月2│高雄市三│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4 日晚上│民區大昌│因2 包(合計凈重│鑑定結果,均含第│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11 時30 │一路302 │4.68公克、空包裝│一級毒品海洛因成│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分許    │巷口    │重0.77公克)    │分,有該局鑑定通│陽性、甲基安│2918號      │
│    │        │        │                │知書1 紙存卷可參│非他命陽性反│            │
│    │        │        │                │(見本院卷㈠第53│應,有該院濫│            │
│    │        │        │                │頁)            │用藥物尿液檢│            │
│    │        │        │                │                │驗報告1 紙存│            │
│    │        │        ├────────┼────────┤卷可參(見台│            │
│    │        │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市立凱旋│灣高雄地方法│            │
│    │        │        │安非他命1 包(驗│醫院檢驗結果,呈│院檢察署94年│            │
│    │        │        │前凈重0.8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度毒偵字第29│            │
│    │        │        │驗後凈重0.75公克│非他命陽性反應,│18號卷第28頁│            │
│    │        │        │)              │,有該院濫用藥物│)          │            │
│    │        │        │                │成品檢驗報告1 紙│            │            │
│    │        │        │                │在卷可參(見本院│            │            │
│    │        │        │                │卷㈠第24頁)    │            │            │
├──┼────┼────┼────────┼────────┼──────┼──────┤
│2   │94年5月1│高雄市三│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2 日下午│民區臥龍│因6 包(合計淨重│鑑定結果,均含第│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2 時30分│街82號  │0.83公克,空包裝│一級毒品海洛因成│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許      │        │重1.88公克)    │分,有該局鑑定通│陽性、甲基安│4132號      │
│    │        │        │                │知書1 紙存卷可參│非他命陽性反│            │
│    │        │        │                │(見本院卷㈠第75│應,有該院濫│            │
│    │        │        │                │頁)            │用藥物尿液檢│            │
│    │        │        ├────────┼────────┤驗報告1 紙存│            │
│    │        │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醫學大學│卷可參(見本│            │
│    │        │        │安非他命1 包(驗│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卷㈠第39頁│            │
│    │        │        │前毛重13公克、驗│檢驗結果,呈第二│)          │            │
│    │        │        │後毛重12.9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陽性反應,有該│            │            │
│    │        │        │                │院0000-0000 號檢│            │            │
│    │        │        │                │驗報告1 紙在卷可│            │            │
│    │        │        │                │參(見本院卷㈠第│            │            │
│    │        │        │                │51頁)          │            │            │
├──┼────┼────┼────────┼────────┼──────┼──────┤
│3   │94年5月2│高雄市三│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9 日下午│民區南台│因1 包(凈重1.94│鑑定結果,含第一│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5 時許  │路195巷 │公克、空包裝重0.│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結果,呈嗎啡│年度偵字第46│
│    │        │13號15樓│46公克)        │,有該局鑑定通知│陽性、甲基安│34 號       │
│    │        │之18    │                │書1 紙存卷可參(│非他命陽性反│            │
│    │        │        │                │見本院卷㈠第153 │應,有該院濫│            │
│    │        │        │                │頁)            │用藥物尿液檢│            │
│    │        │        │                │                │驗報告1 紙存│            │
│    │        │        ├────────┼────────┤卷可參(見本│            │
│    │        │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院卷㈠第90頁│            │
│    │        │        │安非他命1 包(驗│醫院檢驗結果,呈│)          │            │
│    │        │        │前凈重0.1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驗後凈重0.03公克│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              │,有該院濫用藥物│            │            │
│    │        │        │                │成品檢驗報告1 紙│            │            │
│    │        │        │                │在卷可參(見本院│            │            │
│    │        │        │                │卷㈠第216頁)   │            │            │
├──┼────┼────┼────────┼────────┼──────┼──────┤
│4   │94年5月5│高雄市三│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日下午  │民區中山│因7 包(合計凈重│鑑定結果,均含第│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2 時10分│一路325 │6.13公克、空包裝│一級毒品海洛因成│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許      │巷2號6樓│重1.84公克)    │分,有該局鑑定通│陽性、甲基安│4765號      │
│    │        │之7     │                │知書1 紙存卷可參│非他命陽性反│            │
│    │        │        │                │(見本院卷㈠第10│應,有該院濫│            │
│    │        │        │                │3 頁)          │用藥物尿液檢│            │
│    │        │        │                │                │驗報告1 紙存│            │
│    │        │        ├────────┼────────┤卷可參(見台│            │
│    │        │        │②第二級甲基安非│經送高雄醫學大學│灣高雄地方法│            │
│    │        │        │他命2 包(重量分│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檢察署94年│            │
│    │        │        │別為驗前毛重1.5 │檢驗結果,呈第二│度毒偵字第47│            │
│    │        │        │公克、驗後毛重1.│級毒品甲基安非他│65號卷第53頁│            │
│    │        │        │4 公克;驗前毛重│命陽性反應,有該│)          │            │
│    │        │        │3.5 公克、驗後毛│院0000-000、616 │            │            │
│    │        │        │重3.4公克)     │號檢驗報告2 紙在│            │            │
│    │        │        │                │卷可參(見本院卷│            │            │
│    │        │        │                │㈠第189 、19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③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洛因成分之塑膠│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袋13個。        │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11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192 頁)│            │            │
│    │        │        ├────────┼────────┤            │            │
│    │        │        │④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洛因成分之剷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1支             │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12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193 頁)│            │            │
│    │        │        ├────────┼────────┤            │            │
│    │        │        │⑤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洛因成分之電子│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秤1 個          │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13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19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⑥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洛因成分之夾鍊│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袋1 包          │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14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195 頁)│            │            │
├──┼────┼────┼────────┼────────┼──────┼──────┤
│5   │94年6月1│高雄市三│①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市立凱旋│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0 日晚上│民區建安│安非他命1 包(檢│醫院檢驗結果,呈│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11時10分│街37號  │驗前毛重0.0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許      │        │、檢驗後檢體用罄│非他命陽性反應,│陽性、甲基安│5022 號)   │
│    │        │        │)              │,有該院濫用藥物│非他命陽性反│            │
│    │        │        │                │成品檢驗報告1 紙│應,有該院濫│            │
│    │        │        │                │在卷可參(見本院│用藥物尿液檢│            │
│    │        │        │                │卷㈠第219頁)   │驗報告1 紙存│            │
│    │        │        ├────────┼────────┤卷可參(見本│            │
│    │        │        │②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院卷㈠卷第22│            │
│    │        │        │海洛因成分之塑膠│醫院檢驗結果,呈│5頁)       │            │
│    │        │        │袋6 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陽性反應,有該院│            │            │
│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        │        │                │報告1 紙在卷可參│            │            │
│    │        │        │                │(見本院卷㈠第  │            │            │
│    │        │        │                │222 頁)        │            │            │
│    │        │        ├────────┼────────┤            │            │
│    │        │        │③殘留甲基安非他│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  命吸食器1組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                │檢驗結果,呈第二│            │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陽性反應,有該│            │            │
│    │        │        │                │院0000-000號檢驗│            │            │
│    │        │        │                │報告1 紙在卷可參│            │            │
│    │        │        │                │(見本院卷㈠第18│            │            │
│    │        │        │                │7 頁)          │            │            │
├──┼────┼────┼────────┼────────┼──────┼──────┤
│6   │94年6月1│高雄市新│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高雄醫學大學│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6 日晚上│興區八德│因2 包(重量分別│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11時許  │二路94號│為:驗前毛重1.9 │檢驗結果,呈第一│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        │(河堤旅│公克、驗後毛重1.│級毒品海洛因陽性│陽性、甲基安│5154號      │
│    │        │館1005號│8 公克;驗前毛重│反應,有該院9409│非他命陽性反│            │
│    │        │房間)  │0.4 公克、驗後毛│-444、445 號檢驗│應,有該院濫│            │
│    │        │        │重0.3 公克)    │報告2 紙在卷可參│用藥物尿液檢│            │
│    │        │        │                │(見本院卷㈠第20│驗報告1 紙存│            │
│    │        │        │                │1 、202頁)     │卷可參(見高│            │
│    │        │        ├────────┼────────┤雄地方法院檢│            │
│    │        │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醫學大學│察署94年度毒│            │
│    │        │        │安非他命2 包(重│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偵字第5154號│            │
│    │        │        │量分別為:驗前毛│檢驗結果,呈第二│卷第24頁)  │            │
│    │        │        │重0.2 公克、驗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毛重0.1 公克;驗│命陽性反應,有該│            │            │
│    │        │        │前毛重0.3 公克、│院0000-000、456 │            │            │
│    │        │        │驗後毛重0.2 公克│號檢驗報告2 紙在│            │            │
│    │        │        │)              │卷可參(見本院卷│            │            │
│    │        │        │                │㈠第199 、2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③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洛因之塑膠袋3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個              │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55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211頁) │            │            │
│    │        │        ├────────┼────────┤            │            │
│    │        │        │④殘留第二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器1組           │檢驗結果,呈第二│            │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陽性反應,有該│            │            │
│    │        │        │                │院0000-000號檢驗│            │            │
│    │        │        │                │報告1 紙在卷可參│            │            │
│    │        │        │                │(見本院卷㈠第21│            │            │
│    │        │        │                │0 頁)          │            │            │
│    │        │        ├────────┼────────┤            │            │
│    │        │        │⑤殘留第一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洛因之鏟管1支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                │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49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205頁) │            │            │
│    │        │        ├────────┼────────┤            │            │
│    │        │        │⑥供被告置放摻入│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海落因之香菸,而│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殘留海洛因成分之│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黑色皮煙盒1 個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47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204頁) │            │            │
│    │        │        ├────────┼────────┤            │            │
│    │        │        │⑦被告分裝海洛因│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及甲基安非他命而│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殘留海洛因及甲基│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安非他命成分之電│級毒品海洛因、第│            │            │
│    │        │        │子磅秤1 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陽性反應,有│            │            │
│    │        │        │                │該院0000 -000 號│            │            │
│    │        │        │                │檢驗報告1 紙在卷│            │            │
│    │        │        │                │可參(見本院卷㈠│            │            │
│    │        │        │                │第203 頁)      │            │            │
│    │        │        ├────────┼────────┤            │            │
│    │        │        │⑧被告分裝海洛因│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而殘留第一級毒品│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海洛因成分之壓模│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器1 個          │級毒品海洛因陽性│            │            │
│    │        │        │                │反應,有該院9409│            │            │
│    │        │        │                │-451號檢驗報告1 │            │            │
│    │        │        │                │紙在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207 頁)│            │            │
│    │        │        ├────────┼────────┤            │            │
│    │        │        │⑨被告包裝海洛因│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甲基安非他命而│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殘留海洛因及甲基│檢驗結果,呈第一│            │            │
│    │        │        │安非他命之橘色布│級毒品海洛因、第│            │            │
│    │        │        │包1個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陽性反應,有│            │            │
│    │        │        │                │該院0000 -000 號│            │            │
│    │        │        │                │檢驗報告1 紙在卷│            │            │
│    │        │        │                │可參(見本院卷㈠│            │            │
│    │        │        │                │第209 頁)      │            │            │
│    │        │        ├────────┼────────┤            │            │
│    │        │        │⑩預備供被告施用│無              │            │            │
│    │        │        │海洛因毒品所用之│                │            │            │
│    │        │        │夾鍊袋1 包      │                │            │            │
├──┼────┼────┼────────┼────────┼──────┼──────┤
│7   │94年6月2│高雄市三│①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醫學大學│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0 日下午│民區南台│安非他命1 包(驗│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4 時許  │路197號 │前毛重0.5 公克、│檢驗結果,呈第二│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        │(固興飯│驗後毛重0.4 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陽性、甲基安│5224號      │
│    │        │店310室 │)              │命陽性反應,有該│非他命陽性反│            │
│    │        │)      │                │院0000-000號檢驗│應,有該院濫│            │
│    │        │        │                │報告1 紙在卷可參│用藥物尿液檢│            │
│    │        │        │                │(見本院卷㈠第25│驗報告1 紙存│            │
│    │        │        │                │9 頁)          │卷可參(見本│            │
│    │        │        ├────────┼────────┤院卷第332 頁│            │
│    │        │        │②殘留第二級毒品│經送高雄醫學大學│)          │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
│    │        │        │之養樂多瓶吸食器│檢驗結果,呈第二│            │            │
│    │        │        │1組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陽性反應,有該│            │            │
│    │        │        │                │院0000-000號檢驗│            │            │
│    │        │        │                │報告1 紙在卷可參│            │            │
│    │        │        │                │(見本院卷㈠第21│            │            │
│    │        │        │                │3 頁)          │            │            │
├──┼────┼────┼────────┼────────┼──────┼──────┤
│8   │94年7月1│高雄市新│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5 日晚上│興區南台│因2 包(合計凈重│鑑定結果,認含第│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零時零分│路與南台│6.14公克,空包裝│一級毒品海洛因成│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許      │橫路口  │重0.57公克)    │分,有該局鑑定通│陽性、甲基安│5876號      │
│    │        │        │                │知書1 紙存卷可參│非他命陽性反│            │
│    │        │        │                │(見本院卷㈠第24│應,有該院濫│            │
│    │        │        │                │3 頁)          │用藥物尿液檢│            │
│    │        │        │                │                │驗報告1 紙存│            │
│    │        │        │                │                │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139 │            │
│    │        │        │                │                │頁)        │            │
├──┼────┼────┼────────┼────────┼──────┼──────┤
│9   │94年9月2│高雄市新│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4 日下午│興區南台│因2 包(合計凈重│鑑定結果,認含第│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7時20 分│路197號 │0.89公克、空包裝│一級毒品海洛因成│結果,呈嗎啡│年度毒偵字第│
│    │許      │前      │重0.45公克)    │分,有該局鑑定通│陽性、甲基安│8105號      │
│    │        │        │                │知書1 紙存卷可參│非他命陽性反│            │
│    │        │        │                │(見本院卷㈠第32│應,有該院濫│            │
│    │        │        │                │7 頁)          │用藥物尿液檢│            │
│    │        │        │                │                │驗報告1 紙存│            │
│    │        │        │                │                │卷可參(見本│            │
│    │        │        │                │                │院卷㈠第266 │            │
│    │        │        │                │                │頁)        │            │
├──┼────┼────┼────────┼────────┼──────┼──────┤
│10  │94年10月│高雄市左│①第二級毒品甲基│經送高雄醫學大學│經送高雄市立│台灣高雄地方│
│    │10日晚上│營區維新│安非他命1 包(驗│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凱旋醫院鑑定│法院檢察署94│
│    │11時45分│街168號 │前淨重0.15公克、│檢驗結果,呈第二│結果,呈甲基│年度毒偵字第│
│    │        │前      │驗後淨重0.13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非他命陽性│8394號      │
│    │        │        │)              │命陽性反應,有該│反應,有該院│            │
│    │        │        │                │院0000-000號檢驗│濫用藥物尿液│            │
│    │        │        │                │報告1 紙在卷可參│檢驗報告1 紙│            │
│    │        │        │                │(見本院卷㈡第5 │存卷可參(見│            │
│    │        │        │                │頁)            │本院卷㈠第28│            │
│    │        │        │                │                │3 頁)      │            │
├──┼────┼────┼────────┼────────┼──────┼──────┤
│11  │94年10月│台北縣樹│①第一級毒品海洛│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經送台灣檢驗│台灣板橋地方│
│    │31日晚上│林市仁愛│因4 包(合計凈重│鑑定結果,認均含│科技股份有限│法院檢察署95│
│    │9 時30分│街83巷7 │1.36公克、空包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公司鑑定結果│年度毒偵字第│
│    │許      │號      │重1.27公克)    │成分,有該局鑑定│,呈嗎啡及甲│519號       │
│    │        │        │                │通知書1 紙存卷可│基安非他命陽│            │
│    │        │        │                │參(見本院卷㈡第│性反應,有該│            │
│    │        │        │                │17頁)          │公司濫用藥物│            │
│    │        │        ├────────┼────────┤尿液檢驗報告│            │
│    │        │        │②供施用海洛因所│無              │1 紙存卷可參│            │
│    │        │        │用之塑膠袋1只   │                │(見台灣板橋│            │
│    │        │        ├────────┼────────┤地方法院檢察│            │
│    │        │        │③供施用甲基安非│無              │署95年度毒偵│            │
│    │        │        │他命所用之吸食器│                │字第51 9號卷│            │
│    │        │        │1組             │                │第6 頁)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