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08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9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03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1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5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5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5 月18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77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乙○○仍未戒除毒品,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先向他人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進而自94年5 月底某日起迄同年9 月23日凌晨某時止,以每4 、5 日施用1 次之頻率,在其位高雄縣鳳山市○○○路8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煙內點燃施用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其後並將煙頭丟棄。另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向他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進而於94年9 月23日凌晨某時許,在其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生煙吸聞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其後並將吸食器丟棄。嗣於94年9 月24 日下午3 時20分許,為警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與鳳松路路口盤查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始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尿液對照表各1 紙附卷可稽,且有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被告上開自白業有相當之補強證據,其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被告有如上述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部分,並應與前開加重之規定,依法遞加之。

(五)被告所犯前開2 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曾觸犯施用毒品之犯行,雖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斷戒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戒治意志不堅,缺乏勒戒動機,本應從重量刑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施用毒品係對己身殘害,並未造成他人具體危害,且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8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