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邱明弘李嘉益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2 月21日95年度交簡字第72號第1 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2834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1 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且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而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引用第1 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此量刑之裁量權,固屬於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惟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另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655號判決意旨),亦即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經核原審所為之量刑裁量,並無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事,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請求本院予以宣告緩刑一節,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8年9 月16日以88年度易緝字第25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確定,嗣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應認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此次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業已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參,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