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
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9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93年8 月23日確定。茲該受刑人不知悔改,復於緩刑期間之94年3 月30日犯電信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94年度簡字第717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