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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

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39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於93年8 月23日確定。茲該受刑人不知悔改,復於緩刑期間之94年3 月30日犯電信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以94年度簡字第717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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