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5 月23日所為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5.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日 期│年 度├─┬───┬───┼─┬───┬───┤ │ │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 ├───┤期 │ ├───┤期 │ │ │名│ 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 ├─┼─────┼───┼────┼─┼───┼───┼─┼───┼───┼─┤ │ │ │ │ │台│ │ │台│ │ │ │ │ │ │ │ │灣│ │ │灣│ │ │ │ │ │ │ │臺灣高雄│高│94年度│ │高│94年度│ │ │ │竊│ 有期徒刑 │94年9 │地方法院│雄│易字第│95年3 │雄│易字第│95年5 │ │ │ │ 捌 月 │月13日│檢察署94│地│1592號│月31日│地│1592號│月15日│ │ │盜│ │ │年度速偵│方│ │ │方│ │ │ │ │ │ │ │字第1312│法│ │ │法│ │ │ │ │ │ │ │號 │院│ │ │院│ │ │ │ │ │ │ │ │ │ │ │ │ │ │ │ ├─┼─────┼───┼────┼─┼───┼───┼─┼───┼───┼─┤ │連│ │ │ │台│ │ │台│ │ │ │ │續│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 │施│ 有期徒刑 │94年9 │地方法院│高│95年度│95年5 │高│95年度│95年6 │ │ │用│ 捌 月 │月13日│檢察署94│雄│易字第│月22日│雄│易字第│月21日│ │ │第│ │至95年│年度毒偵│地│41號 │ │地│41號 │ │ │ │二│ │3 月1 │字第8927│方│ │ │方│ │ │ │ │級│ │日 │號 │法│ │ │法│ │ │ │ │毒│ │ │ │院│ │ │院│ │ │ │ │品│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