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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97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陸次,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簡字第288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5年4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頭載印有「允晟」字樣之工程帽,騎乘車牌號碼ZXW-806 號機車進入高雄市○○○路262 號丙○○經營之「立弘汽車修理廠」內,趁無人之際,先後6次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機械組件,得手後隨即逃逸,並於竊盜得手後,先後6 次將竊得之機械組件,以每公斤新台幣(下同)3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知情之李貴妹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6 巷18號之資源回收廠,共賣得1,800元。嗣於95年11月21日警方搜索乙○○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路169 巷19號之住處,扣得前開印有「允晟」字樣之工程帽1 頂,另搜索李貴妹經營之資源回收場,扣得乙○○前開所竊得之日野牌、三菱牌20噸引擎大獅頭蓋各1 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於警詢證述其遭竊之情節,及證人李貴妹於警詢證述其向被告收購如附表所示之竊得物品情節,相互符合,並有「允晟」工程帽1 頂、日野牌及三菱牌20噸引擎大獅頭蓋各1 個扣案可稽,此外,復有監視翻拍照片18張、查獲照片10張在卷可佐。顯見被告之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先後6 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前開6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又被告前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88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5年4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均屬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貪圖私慾,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且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並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考量被告於95年7 月10日竊盜案件執行拘役完畢出監後,旋即於出獄後之95年9 月10 日 即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見被告並無真心悔改之意,則本案非量處較長期之自由刑,顯難達教化被告,促使其改過遷善之目的,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就上開6 次竊盜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考量被告先後犯竊盜案件6 次,基於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法理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刑罰實質負擔與刑期非等比等原則,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有期徒刑4 月以上至有期徒刑2 年以下之範圍內,量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資儆懲。至扣案印有「允晟」字樣之工程帽1 頂,與本案被告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爰不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日野牌、三菱牌20噸引擎大獅頭蓋各1個,並非被告所有之物,亦不符合刑法第38條沒收之要件,亦不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0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時 間   │犯罪地點   │    被竊財物   │價值(新│
 │      │            │              │                 │台幣)  │
 ├───┼──────┼───────┼─────────┼────┤
 │一  │95年9月10日7│高雄市○○○路│水泥攪拌車日野牌20│1萬5000 │
 │    │時12分至7時 │262號立弘汽車 │噸引擎「時規蓋、幫│元      │
 │      │14分許      │修理廠        │浦」各1個         │        │
 ├───┼──────┼───────┼─────────┼────┤
 │二  │95年9月11日6│高雄市○○○路│水泥攪拌車日野牌20│1萬2000 │
 │    │時20分至6時 │262號立弘汽車 │噸引擎「獅頭」1組 │元      │
 │      │22分許      │修理廠        │、德利卡2500CC柴油│        │
 │      │            │              │廂型車內4輪傳動油 │        │
 │      │            │              │底殼組件          │        │
 ├───┼──────┼───────┼─────────┼────┤
 │三  │95年9月14日7│高雄市○○○路│水泥攪拌車日野牌20│1萬8000 │
 │    │時24分至7時 │262號立弘汽車 │噸引擎「煞車氣幫、│元      │
 │      │28分許      │修理廠        │油壓缸、鋁製水管」│        │
 │      │            │              │等配件            │        │
 ├───┼──────┼───────┼─────────┼────┤
 │四  │95年9月15日6│高雄市○○○路│水泥攪拌車三菱牌20│1萬6000 │
 │    │時50分至6時 │262號立弘汽車 │噸引擎「進氣管、油│元      │
 │      │54分許      │修理廠        │壓缸」等組件      │        │
 ├───┼──────┼───────┼─────────┼────┤
 │五  │95年10月2日 │高雄市○○○路│水泥攪拌車日野牌20│1萬8000 │
 │    │6時2分至6時 │262號立弘汽車 │噸引擎「EK100型鋁 │元      │
 │      │13分許      │修理廠        │製大油底殼、幫浦」│        │
 │      │            │              │等組件            │        │
 ├───┼──────┼───────┼─────────┼────┤
 │六  │95年11月9日6│高雄市○○○路│配電200V「電纜線」│5000 元 │
 │    │時7分至6時8 │262號立弘汽車 │1卷               │        │
 │      │分許        │修理廠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7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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