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4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5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編號1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丙○○並與乙○○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更正為「丙○○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及賭博之犯意聯絡」;「接續與不特人賭博財物」更正為「提供上開遊藝場與不特定賭客賭博,並與之對賭財物」;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被告甲○○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丙○○、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丙○○、乙○○所為,僅應論以普通賭博罪,然按,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就其犯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即為已足,不以行為人確實因此獲利為必要,本件被告丙○○為經營上開遊藝場,非但購入大量電子遊戲機,並僱用他人在遊藝場內從事開分、洗分、兌換金錢等工作,而投入相當之成本,是其顯係欲經由電子遊戲機所設定之機率控制,在藉由長期提供該遊藝場作為賭客之賭博空間,達到獲利之目的,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而被告乙○○既與被告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所為自亦符合上開主觀要件,附此敘明。被告2 人所犯上開2 罪間,係基於一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渠等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查被告乙○○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僅係因受僱他人而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且犯後坦承犯行,業有悔意,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復為惕勵被告,此後能循規蹈矩,避免再犯,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 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而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扣案現金,係被告乙○○兌換與被告甲○○時所扣得,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明確,是該等扣案現金,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乙○○陳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66 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數量 │ ├──┼────────┼─────┤ │ 1 │皇冠金明星機台 │14台 │ ├──┼────────┼─────┤ │ 2 │巨星大瑪莉機台(│1 台 │ │ │六人座) │ │ ├──┼────────┼─────┤ │ 3 │賽豬機台(五人座│1 台 │ │ │) │ │ ├──┼────────┼─────┤ │ 4 │滿貫大亨機台 │4 台 │ ├──┼────────┼─────┤ │ 5 │5PK撲克機台 │3 台 │ ├──┼────────┼─────┤ │ 6 │電腦IC板 │34塊 │ ├──┼────────┼─────┤ │ 7 │1000點寄分卡 │8 張 │ ├──┼────────┼─────┤ │ 8 │500點寄分卡 │6 張 │ ├──┼────────┼─────┤ │ 9 │100點寄分卡 │15張 │ ├──┼────────┼─────┤ │ 10 │日報表 │4張 │ ├──┼────────┼─────┤ │ 11 │現金(新臺幣) │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