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51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0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1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述」外,餘均引用

二、核被告2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所犯上開2 罪間,係基於一賭博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渠等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斷。查被告乙○○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僅係因受僱他人而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復為惕勵被告,此後能循規蹈矩,避免再犯,並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 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而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扣案現金,均係在上開電子遊戲場之櫃檯所扣得,且依證人陸鈺龍於警詢中之證述,上開電子遊戲場之櫃檯,係賭客兌換金錢之處所,是該等扣案現金,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且係被告甲○○所有,業經其於警詢中自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物,依被告乙○○於警詢中所述,係經營上開電子遊戲場旁之超商使用,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何相關,是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第266 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 1  │電子遊戲機「錢龍」          │1 台        │
├──┼──────────────┼──────┤
│ 2  │電子遊戲機「傻豬」          │1 台        │
├──┼──────────────┼──────┤
│ 3  │電子遊戲機「劍龍」          │1 台        │
├──┼──────────────┼──────┤
│ 4  │電子遊戲機「大舞台」        │1 台        │
├──┼──────────────┼──────┤
│ 5  │電子遊戲機「賽馬雙人座」    │4 台        │
├──┼──────────────┼──────┤
│ 6  │電子遊戲機「星鑽97」        │5 台        │
├──┼──────────────┼──────┤
│ 7  │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      │3 台        │
├──┼──────────────┼──────┤
│ 8  │電子遊戲機「動物奇觀二代」  │2 台        │
├──┼──────────────┼──────┤
│ 9  │電子遊戲機「星鑽97」連線紀錄│1 個        │
│    │器                          │            │
├──┼──────────────┼──────┤
│ 10 │櫃檯處扣獲之現金            │4138元      │
├──┼──────────────┼──────┤
│ 11 │乙○○甫交付與陸鈺龍之現金  │400 元      │
├──┼──────────────┼──────┤
│ 12 │櫃檯內代幣                  │3265枚      │
├──┼──────────────┼──────┤
│ 13 │機臺內代幣                  │505 枚      │
├──┼──────────────┼──────┤
│ 14 │機臺洗分卷兌換現金表        │1 張        │
├──┼──────────────┼──────┤
│ 15 │顧客洗分卷兌換現金表        │1 張        │
├──┼──────────────┼──────┤
│ 16 │監視器鏡頭                  │5 個        │
├──┼──────────────┼──────┤
│ 17 │監視器螢幕                  │1 個        │
├──┼──────────────┼──────┤
│ 18 │監視器主機(含鍵盤)        │1 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5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