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均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聲請裁定減刑,而所犯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2條、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查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於95年7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已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1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92年度訴字第790 號、92年度易字第218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9 號及本院93年度聲字第858 號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減刑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2條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亦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項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移列至第3 項,並由「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修正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2第2 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依刑法第42條第2 項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最低為銀元1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適用同法第42條第3 項,就罰金刑部分併予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原判決所諭知沒收之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另行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