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15日下午5 時許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034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從原判決之標準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