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961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名籍不詳自稱「大哥」之成年男子,以每日新台幣(下同)2,000 元,共給付約3 個月之代價,借用其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即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380 號20樓之1 「明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明耀公司),係無實際營業,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以幫助逃漏營業稅;仍與「大哥」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自民國93年8 月20日起擔任明耀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自93年9 月起至94年12月間,明知明耀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實際上無銷貨交易行為,竟任由「大哥」先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18家營業人,總計金額共109,443,303 元之不實進項統一發票,作為明耀公司之進項憑證後,由「大哥」於不詳時、地,連續填製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再先後於不詳時、地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64家公司商號,由渠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金額共計110,733,736 元之不實進項,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共計5,536,895 元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巿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代辦明耀公司相關業務之謝淑芬、房東洪勝雄於偵查所證大致相符,並有明耀公司工商登記卷宗所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停業登記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告發資料所附明耀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籍異動資料查詢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6年3 月14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960005217號函、房地產租賃契約書影本各1 份可證。按公司係以營利事業為目的之私法人,公司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對於公司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另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被告供稱擔任並無實際營業之明耀公司人頭負責人,並容任「大哥」開立統一發票,且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稅捐稽徵機關勾稽,確流向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營業稅,顯見被告確有與「大哥」虛開明耀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是其自白係與卷內證據相符,可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行為後,如附表三所示被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綜其全部結果比較後,認修正施行後之現行刑法條文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前開說明,本案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條文而為處斷。另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 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 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為有利。 四、按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並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定之會計憑證。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 條定有明文;則被告既係明耀公司名義負責人,自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其明知該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仍任由「大哥」填載前揭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二所示各公司商號之納稅義務人,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行為,自無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必要。 五、被告與名籍不詳自稱「大哥」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雖「大哥」並不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2 人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各依連續犯規定以1 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爰審酌被告擔任明耀公司名義負責人,任由「大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附表一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共計5,536,895 元,所為已紊亂會計制度、稅捐稽徵之正確性,犯罪危害非輕;然無前科,素行良好,係因經濟窘迫,一時失慮而充當名義負責人,並未主導及策畫犯罪,參與程度不深,所得利益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惟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尚未判決確定,因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及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金霞 附表一: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發 票│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張 數│ (元) │ (元) │ ├──┼──────────┼───┼─────┼─────┤ │ 1 │基勢工程有限公司 │ 16 │ 5,963,444│ 298,171 │ ├──┼──────────┼───┼─────┼─────┤ │ 2 │添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8 │ 4,013,180│ 200,659 │ ├──┼──────────┼───┼─────┼─────┤ │ 3 │昌堉車企業有限公司 │ 1 │ 171,990│ 8,600 │ ├──┼──────────┼───┼─────┼─────┤ │ 4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 │ 2,499,885│ 124,994 │ ├──┼──────────┼───┼─────┼─────┤ │ 5 │業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 │ 1,364,964│ 68,248 │ ├──┼──────────┼───┼─────┼─────┤ │ 6 │勇龍工程有限公司 │ 14 │ 5,509,950│ 275,499 │ ├──┼──────────┼───┼─────┼─────┤ │ 7 │建中砂石行 │ 3 │ 1,000,300│ 50,015 │ ├──┼──────────┼───┼─────┼─────┤ │ 8 │堃瑜企業有限公司 │ 10 │ 4,285,828│ 214,289 │ ├──┼──────────┼───┼─────┼─────┤ │ 9 │上順吉實業 │ 8 │ 3,739,815│ 186,992 │ ├──┼──────────┼───┼─────┼─────┤ │10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1 │ 43,890│ 2,195 │ ├──┼──────────┼───┼─────┼─────┤ │11 │兆莉有限公司 │ 1 │ 275,880│ 13,794 │ ├──┼──────────┼───┼─────┼─────┤ │12 │新東駿資源物流實業有│ 4 │ 821,084│ 41,053 │ │ │限公司 │ │ │ │ ├──┼──────────┼───┼─────┼─────┤ │13 │雄億營造有限公司 │ 6 │ 2,201,550│ 110,078 │ ├──┼──────────┼───┼─────┼─────┤ │14 │運鴻環保有限公司 │ 6 │ 3,300,400│ 165,020 │ ├──┼──────────┼───┼─────┼─────┤ │15 │奕通營造有限公司 │ 2 │ 900,650│ 45,033 │ ├──┼──────────┼───┼─────┼─────┤ │16 │宇力建設有限公司 │ 2 │ 75,110│ 3,756 │ ├──┼──────────┼───┼─────┼─────┤ │17 │海歷企業有限公司 │ 7 │ 2,449,797│ 122,492 │ ├──┼──────────┼───┼─────┼─────┤ │18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3 │ 105,725│ 5,486 │ │ │公司 │ │ │ │ ├──┼──────────┼───┼─────┼─────┤ │19 │美聯益國際貿易有限公│ 4 │ 2,194,004│ 145,699 │ │ │司 │ │ │ │ ├──┼──────────┼───┼─────┼─────┤ │20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 9 │ 5,234,500│ 261,725 │ │ │公司 │ │ │ │ ├──┼──────────┼───┼─────┼─────┤ │21 │明測實業社 │ 9 │ 283,050│ 14,153 │ ├──┼──────────┼───┼─────┼─────┤ │22 │寶光企業有限公司 │ 13 │ 6,232,401│ 311,622 │ ├──┼──────────┼───┼─────┼─────┤ │23 │炘峰實業有限公司 │ 8 │ 4,373,748│ 218,689 │ ├──┼──────────┼───┼─────┼─────┤ │24 │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 1 │ 90,000│ 4,500 │ │ │公司 │ │ │ │ ├──┼──────────┼───┼─────┼─────┤ │25 │日元營造有限公司 │ 1 │ 320,000│ 16,000 │ ├──┼──────────┼───┼─────┼─────┤ │26 │世紀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1 │ 8,000│ 400 │ ├──┼──────────┼───┼─────┼─────┤ │27 │參騏營造有限公司 │ 1 │ 12,000│ 600 │ ├──┼──────────┼───┼─────┼─────┤ │28 │良宇土木包工業 │ 5 │ 2,900,000│ 145,000 │ ├──┼──────────┼───┼─────┼─────┤ │29 │孫銘謙骨科外科診所 │ 5 │ 200,000│ 10,000 │ ├──┼──────────┼───┼─────┼─────┤ │30 │耀庭工城行 │ 4 │ 1,302,736│ 65,137 │ ├──┼──────────┼───┼─────┼─────┤ │31 │展慶鋁股份有限公司 │ 11 │ 5,950,992│ 297,549 │ ├──┼──────────┼───┼─────┼─────┤ │32 │唐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 8,100│ 405 │ ├──┼──────────┼───┼─────┼─────┤ │33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1 │ 86,408│ 4,320 │ ├──┼──────────┼───┼─────┼─────┤ │34 │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 1 │ 90,000│ 4,500 │ ├──┼──────────┼───┼─────┼─────┤ │35 │永美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16 │11,665,027│ 583,251 │ ├──┼──────────┼───┼─────┼─────┤ │36 │光利開發有限公司 │ 6 │ 2,105,712│ 105,286 │ ├──┼──────────┼───┼─────┼─────┤ │37 │恆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 500,010│ 25,001 │ ├──┼──────────┼───┼─────┼─────┤ │38 │順基企業有限公司 │ 6 │ 3,000,160│ 150,009 │ ├──┼──────────┼───┼─────┼─────┤ │39 │同安成有限公司 │ 2 │ 29,150│ 1,458 │ ├──┼──────────┼───┼─────┼─────┤ │40 │安信砂石場 │ 3 │ 1,001,600│ 50,080 │ ├──┼──────────┼───┼─────┼─────┤ │41 │翔超企業有限公司 │ 3 │ 803,000│ 40,150 │ ├──┼──────────┼───┼─────┼─────┤ │42 │有全弘企業有限公司 │ 7 │ 4,832,500│ 241,626 │ ├──┼──────────┼───┼─────┼─────┤ │43 │明冊實業有限公司 │ 3 │ 260,000│ 13,000 │ ├──┼──────────┼───┼─────┼─────┤ │44 │金鴻企業社 │ 3 │ 920,000│ 46,000 │ ├──┼──────────┼───┼─────┼─────┤ │45 │高鳳國際流股份有限公│ 2 │ 158,400│ 7,920 │ │ │司 │ │ │ │ ├──┼──────────┼───┼─────┼─────┤ │46 │鋐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 │ 176,457│ 8,823 │ ├──┼──────────┼───┼─────┼─────┤ │47 │基展有限公司 │ 1 │ 2,800│ 140 │ ├──┼──────────┼───┼─────┼─────┤ │48 │叡慶營造有限公司 │ 1 │ 52,500│ 2,625 │ ├──┼──────────┼───┼─────┼─────┤ │49 │富立電業行 │ 2 │ 111,429│ 5,571 │ ├──┼──────────┼───┼─────┼─────┤ │50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3 │ 609,050│ 30,453 │ │ │公司 │ │ │ │ ├──┼──────────┼───┼─────┼─────┤ │51 │永來企業社 │ 2 │ 1,000,000│ 50,000 │ ├──┼──────────┼───┼─────┼─────┤ │52 │巨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 43,400│ 2,170 │ ├──┼──────────┼───┼─────┼─────┤ │53 │環統混凝土股份有限公│ 1 │ 37,260│ 1,863 │ │ │司 │ │ │ │ ├──┼──────────┼───┼─────┼─────┤ │54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 499,980│ 24,999 │ ├──┼──────────┼───┼─────┼─────┤ │55 │福大有限公司 │ 1 │ 499,980│ 24,999 │ ├──┼──────────┼───┼─────┼─────┤ │56 │金必工程有限公司 │ 2 │ 99,000│ 4,950 │ ├──┼──────────┼───┼─────┼─────┤ │57 │勝佳築建材有限公司 │ 2 │ 1,000,320│ 50,016 │ ├──┼──────────┼───┼─────┼─────┤ │58 │長泰企業有限公司 │ 2 │ 1,108,500│ 55,425 │ ├──┼──────────┼───┼─────┼─────┤ │59 │昌豐鋼鐵有限公司 │ 7 │ 5,000,000│ 250,001 │ ├──┼──────────┼───┼─────┼─────┤ │60 │俞和有限公司 │ 2 │ 1,020,000│ 51,000 │ ├──┼──────────┼───┼─────┼─────┤ │61 │環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4 │ 838,000│ 41,900 │ ├──┼──────────┼───┼─────┼─────┤ │62 │大耀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1 │ 64,800│ 3,240 │ ├──┼──────────┼───┼─────┼─────┤ │63 │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 4 │ 2,000,320│ 100,016 │ │ │公司 │ │ │ │ ├──┼──────────┼───┼─────┼─────┤ │64 │尚智工程行 │ 8 │ 2,565,000│ 128,250 │ └──┴──────────┴───┴─────┴─────┘ 附表二: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發 票│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張 數│ (元) │ (元) │ ├──┼──────────┼───┼─────┼─────┤ │ 1 │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4 │12,186,667│ 609,335 │ ├──┼──────────┼───┼─────┼─────┤ │ 2 │允松興業有限公司 │ 17 │ 9,339,038│ 466,952 │ ├──┼──────────┼───┼─────┼─────┤ │ 3 │廣旺實業有限公司 │ 6 │ 5,254,635│ 262,732 │ ├──┼──────────┼───┼─────┼─────┤ │ 4 │鑫豐億實業有限公司 │ 3 │ 785,780│ 39,290 │ ├──┼──────────┼───┼─────┼─────┤ │ 5 │金贊企業行 │ 19 │13,015,008│ 650,750 │ ├──┼──────────┼───┼─────┼─────┤ │ 6 │瑞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 │ 1,344,021│ 67,201 │ ├──┼──────────┼───┼─────┼─────┤ │ 7 │允新企業行 │ 4 │ 3,222,350│ 161,118 │ ├──┼──────────┼───┼─────┼─────┤ │ 8 │新耀企業社 │ 22 │17,427,029│ 871,354 │ ├──┼──────────┼───┼─────┼─────┤ │ 9 │富利發工程行 │ 12 │ 9,954,245│ 497,714 │ ├──┼──────────┼───┼─────┼─────┤ │10 │臣服實業有限公司 │ 4 │ 3,396,550│ 169,828 │ ├──┼──────────┼───┼─────┼─────┤ │11 │海佳國際有限公司 │ 7 │ 4,392,100│ 219,605 │ ├──┼──────────┼───┼─────┼─────┤ │12 │日泰興有限公司 │ 8 │ 6,084,756│ 304,239 │ ├──┼──────────┼───┼─────┼─────┤ │13 │有全弘企業有限公司 │ 3 │ 1,161,520│ 57,086 │ ├──┼──────────┼───┼─────┼─────┤ │14 │怡達實業有限公司 │ 9 │ 6,067,354│ 303,368 │ ├──┼──────────┼───┼─────┼─────┤ │15 │元榕電子有限公司 │ 9 │ 6,114,700│ 305,735 │ ├──┼──────────┼───┼─────┼─────┤ │16 │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 │ 3 │ 2,073,600│ 103,680 │ ├──┼──────────┼───┼─────┼─────┤ │17 │冠輪國際科技股份有限│ 7 │ 4,162,450│ 208,123 │ │ │公司 │ │ │ │ ├──┼──────────┼───┼─────┼─────┤ │18 │敏盛企業工程行 │ 11 │ 3,461,500│ 173,075 │ └──┴──────────┴───┴─────┴─────┘ 附表三: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罰金刑下限│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 │變更】 │ │百元計算。 │由銀元10元(亦│。 │ │刑法第33條第│ │ │經提高)即新臺│ │ │5 款 │ │ │幣30元,提高為│ │ │ │ │ │新臺幣1000元。│ │ ├──────┼─────────────┼─────────────┼───────┼────┤ │【罰金刑之加│刑法第68條:僅加其最高度。│刑法第67條:其最高度及最低│新法罰金最低度│舊法有利│ │重】 │ │度同加。 │併予加重。 │。 │ │ │ │ │ │ │ ├──────┼─────────────┼─────────────┼───────┼────┤ │【連續犯】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被告先後│ │修正前刑法第│,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 │之規定。 │多次犯行│ │56條→現行刑│2 分之1 。 │ │ │,依新法│ │法刪除該規定│ │ │ │須分論併│ │ │ │ │ │罰,依舊│ │ │ │ │ │法僅論一│ │ │ │ │ │罪,是舊│ │ │ │ │ │法有利。│ ├──────┼─────────────┼─────────────┼───────┼────┤ │【牽連犯】 │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刪除) │新法刪除牽連犯│被告所犯│ │修正前刑法第│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 │之規定 │2 罪,依│ │55條→現行刑│一重處斷。 │ │ │新法須分│ │法刪除該規定│ │ │ │論併罰,│ │ │ │ │ │依舊法僅│ │ │ │ │ │從一重論│ │ │ │ │ │處,是舊│ │ │ │ │ │法有利。│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0 元以下罰金: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