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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71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36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7 月2 日凌晨4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6230-QR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縣鳳山市○○○路160 號「小姑娘」檳榔攤前,見四下無人,有機可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翻越窗戶之方式,侵入丙○○設於該址未供人居住之檳榔攤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丙○○所有而放置於檳榔攤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將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供己食用,其餘則變賣牟利。嗣於同日早上7 時許,丙○○前往「小姑娘」檳榔攤,發現遭竊,經調取監視錄影帶,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取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畫面翻拍照片5 張,以及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中華民國97年高雄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各1 份在卷可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之「安全設備」,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盜之設備而言。住宅之門窗,為安全設備之一(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13675 號判例、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105 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於97年7 月2日凌晨4 時20分許,攀爬翻越設於「小姑娘」檳榔攤之窗戶,竊取放置於榔攤竊內之物品,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因被告辯稱「小姑娘」檳榔攤為無人居住之建築物,而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小姑娘」檳榔攤為有人居住之住宅或建築物,故檢察官認被告以翻越窗戶方式,進入檳榔攤行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容有誤會,惟其加重條件雖有不同,但因仍屬構成要件及法條相同之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強盜及多次竊盜經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素行不良,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貪圖小利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危害社會治安,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尚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竊盜物品│品牌            │數量      │損失金額          │
  │    │及單價  │                │          │                  │
  ├──┼────┼────────┼─────┼─────────┤
  │1   │40元香煙│藍星、先鋒、More│124盒     │4,960元           │
  │    │        │、長壽、寶馬等牌│          │                  │
  ├──┼────┼────────┼─────┼─────────┤
  │2   │45元香煙│Boss、白長支    │79盒      │3,555元           │
  ├──┼────┼────────┼─────┼─────────┤
  │3   │50元香煙│雲絲頓          │50盒      │2,500元           │
  ├──┼────┼────────┼─────┼─────────┤
  │4   │60元香煙│萬寶路紅、七星  │72盒      │4,320元           │
  ├──┼────┼────────┼─────┼─────────┤
  │5   │70元香煙│黑豆、白豆      │30盒      │2,100元           │
  ├──┼────┼────────┼─────┼─────────┤
  │6   │75元香煙│峰              │12盒      │900元             │
  ├──┼────┼────────┼─────┼─────────┤
  │7   │藥酒    │大保力達        │12罐      │700元             │
  ├──┼────┼────────┼─────┼─────────┤
  │8   │30元啤酒│不詳            │76罐      │2,280元           │
  ├──┼────┼────────┼─────┼─────────┤
  │9   │藥酒    │蠻牛            │1箱       │480元             │
  ├──┴────┴────────┴─────┴─────────┤
  │                                        總計  21,795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1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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