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7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5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部分補充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1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91、9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2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8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法律修正而報結,刑案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72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3年3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犯罪事實一、第5 行「詎仍不知悔改,猶未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 月10日15時40分... 」補充、更正為「詎仍不知悔改,猶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8 月10日17時17分...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3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顯見意志不堅,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及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雖於97年8 月10日當場查扣玻璃球2 支、塑膠剷管2 支、鼻管2 支,有卷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照片6 張在卷可稽,惟被告否認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且本案亦乏證據足資佐認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難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72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