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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97年8 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月、4 月(下稱第1 案、第2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6 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3 案),第1 案、第3 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1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 月、2 月,並就上開3 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 月25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祈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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