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97年8 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年2月、4 月(下稱第1 案、第2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6 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9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3 案),第1 案、第3 案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91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 月、2 月,並就上開3 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 月25日經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