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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就視為減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犯竊盜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曾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示視為減刑之情形,雖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有二以上裁判,仍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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