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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8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犯罪事實第1 行補充「乙○○前因偽造文書、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6 月,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各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10月,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假釋出監,又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5年度易字第710 號、95年度易字第14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確定,上開假釋亦經撤銷,前述各罪減刑後與該殘刑接續於96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暨其附表一、二、三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本件竊盜犯行時所持用之老虎鉗,係金屬材質,質地堅硬,上開工具對人之生命、身體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足供兇器使用,應屬兇器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於97年4 月10日凌晨竊取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5 個汽車電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竊盜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其竊取附表一、二所示各電瓶之行為,屬接續之行為。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瓶,同時侵害丙○○及甲○○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論處,公訴意旨認該部分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而被告於97年4 月16日凌晨竊取如附表三所示之6個電瓶,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侵害相同法益之行為,揆諸前開說明,亦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於97年4 月10日、97年4 月16日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上述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於其如附表一、二之行為被發覺前自首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有上述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為賺取小利,竊取電瓶而變賣,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惟犯後能坦承犯罪,並就附表一、二之行為自首接受裁判,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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