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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42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64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0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SONY」記憶卡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及更正下列事項:

(一)犯罪事實欄一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0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3 行「甲○○、黃秀清(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明知持有之記憶卡係仿冒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竟意圖販賣,基於犯意聯絡」應更正為「甲○○縱使所陳列之記憶卡為仿冒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亦不違背其本意,與黃秀清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聯絡」。

(三)證據補充:訊據被告固坦承自96年4 、5 月起,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販賣SONY PRO Duo記憶卡之事實,惟辯稱:其僅係刊登販賣訊息而已,當買家要購買並匯款後,其僅以電話聯絡黃秀清將貨品寄給買家,並不知道刊登販賣之SONY記憶卡為仿冒商品云云。然查,被告自96年4 、5 月起,在雅虎拍賣網站刊登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99 元之價格販賣SONY PRO Duo記憶卡等情,為被告所自承,並有系爭雅虎拍賣網站訊息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被告復自承:刊登販賣系爭SONY記憶卡當時,上開記憶卡之公司貨價格為1,100 元等語,足見被告明知其所刊登販賣上開記憶卡之價格與公司貨之價格相差將近一倍之事實,佐以被告亦坦承公司貨與平行輸入貨品之價格固然有別,但不至於相差一倍等語(見本院卷第),故被告已可預見其所刊登販賣之記憶卡價格與真品價格相距甚大,可能非真品之下,竟猶為黃秀清刊登販賣系爭記憶卡,則其主觀上與黃秀清有意圖販賣仿冒SONY PRO Duo記憶卡而公然陳列之犯意聯絡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無從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黃秀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96年4 、5 月間起至96年11月16日為警查獲止,所為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有上述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物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並參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之犯後態度、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扣案之仿冒「SONY」記憶卡1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42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