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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68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69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上事實欄所述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6963號
   被   告 乙○○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岡山鎮○○里○○街76巷
               36號
             (現在高雄二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3年11
     月26日以93年訴字第2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鈞院於94
     年7月4日以94年訴字第13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3月10日入監執行,接續
     執行後,至95年10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於97年3月5日6時53分,騎乘車牌號碼LC5-698號重機車,
     至高雄縣燕巢鄉○○路25號之「精工加油站」加完油後,見
     該加油站工作人員離開櫃臺,無人看顧之際,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竊取加油站櫃臺內零錢盒上50元硬幣8枚,共現
     金新台幣(下同)400元後離去,經該加油站人員發現金錢
     短少,調閱監視錄影器而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署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加油站之店員甲○○證述相符,復有監視器照片及現
     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曾受有前揭事實欄所載刑之科刑及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罪名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英 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6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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