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3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搶奪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搶奪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搶奪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876號、97年度審簡字第1443號、97年度審簡字第200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10月、3月、4月)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