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0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40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如附表所示等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7年度審簡字第2751號、編號2 、3 :97年度易字第1006號),其中編號2 、3 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2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