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8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487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226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88年度毒聲字第26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1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1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804號、94年度訴字第3004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年6 月確定,2 罪接續執行後,於96年6 月4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裁定減刑,於96年7 月16日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7 月22日採尿時起回溯24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高雄縣岡山鎮岡農新村58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各1份。

三、本件被告業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願受有期徒刑9月之宣告。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前述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準此,因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且不論本件有無加重減輕事由,當事人均同意如主文之刑度,是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87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