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均已減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定有明文。惟刑法第2 條第3 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則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包括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02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固屬2 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案件。然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即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部分,經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 章罰則(及第38條至第40條)部分,已於96年7 月11日公布廢止,於同年月13日生效,則該部分自不包括在本件定應執行之行之列。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所示均已減刑之犯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爰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動產擔保交易法 │稅捐稽徵法 │偽造文書 │ 詐欺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所 犯 法 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條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8 月15日 │93年3月間 │94年3月間 │ 94年間 ││ │ │ │ │ │├───┬────┼─────────┼──────────┼──────────┼──────────┤│偵 察│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機 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 ├────┼─────────┼──────────┼──────────┼──────────┤│案 號│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393號│96年偵緝字第1299號 │96年度偵緝字第1299號│94年度偵字第28304號 │├───┼────┼─────────┼──────────┼──────────┼──────────┤│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 │95年度簡字第1163號│96年度簡字第5370號 │96年度簡字第5370號 │96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 ├────┼─────────┼──────────┼──────────┼──────────┤│ │判決日期│95年3月3日 │96年9月28日 │96年9月28日 │97年4月24日 │├───┼────┼─────────┼──────────┼──────────┼──────────┤│確 定│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 決├────┼─────────┼──────────┼──────────┼──────────┤│ │案 號 │95年度簡字第1163號│96年度簡字第5370號 │96年度簡字第5370號 │96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 ├────┼─────────┼──────────┼──────────┼──────────┤│ │確定日期│95年4月4日 │96年10月31日 │96年10月31日 │97年4月24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已減刑 │ 已減刑 │已減刑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6月 ││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 │ │ ││ │38條已廢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