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扣案之鑰匙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