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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扣案之鑰匙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4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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