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98年7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施以禁戒陸月」更正為「施以禁戒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行關於「施以禁戒陸月」之記載,與主文欄第六行關於「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及理由欄四、最後一行關於「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之記載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施以禁戒壹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