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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98年7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施以禁戒陸月」更正為「施以禁戒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行關於「施以禁戒陸月」之記載,與主文欄第六行關於「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及理由欄四、最後一行關於「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之記載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施以禁戒壹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