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1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內關於「97年度審訴字第2109號」均更正為「97年度審易字第210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內關於「97年度審訴字第2109號」之記載,與該判決所示案件字別不符,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7年度審易字第2109號」。又原裁定附表所載「97年度審訴字第5548號」部分,並無錯誤,不在本裁定更正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