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4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73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5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上開各該確定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編 號 │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7.05.06 │97.09.15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4967號 │第8555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後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573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55號││ ├──┼──────────┼──────────┤│事實審│判決│97.09.26 │98.02.06 ││ │日期│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確 定├──┼──────────┼──────────┤│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573號│97年度審訴字第5655號││ ├──┼──────────┼──────────┤│判 決│判決│97.10.20 │98.03.02 ││ │確定│ │ ││ │日期│ │ │├───┴──┼──────────┼──────────┤│備註 │高雄地檢97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7783號 │461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47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