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2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2 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64 號、98年度審簡字第1253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3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