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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0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聲字第4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竊盜等4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編號1 至3 曾定應執行刑1 年),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4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7日        │98年1月19日       │98年1月20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9961號│98年度偵字第9961號│98年度偵字第9961號│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492│98年度審易字第1492│98年度審易字第149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7月28日       │98年7月28日       │98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492│98年度審易字第1492│98年度審易字第149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 98年2月9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515│
│            │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10│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7月23日       │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10│
│      │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8月9日        │
│      │日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00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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