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1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1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1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聲字第8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編號1 至4 曾定應執行刑1 年7 月,編號7 至8 曾定應執行刑1 年),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裁定書1 份及刑事判決書7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24日       │96年10月22日      │96年10月11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8085│96年度毒偵字第9749│96年度毒偵字第9873│
│            │號                │號                │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6524號│98年度簡字第7718號│96年度簡字第7362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96年12月27日      │97年3月12日       │97年3月12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6年度簡字第6524號│96年度簡字第7718號│96年度簡字第7362號│
│      │    │                  │                  │                  │
│判  決├──┼─────────┼─────────┼─────────┤
│      │確定│97年1月21日       │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 │
│            │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9日        │96年12月25日      │96年1月24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68 │97年度毒偵字第722 │96年度偵字第22271 │
│            │號                │號                │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241│97年度易緝字第134 │97年度審訴字第5880│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7月24日       │97年10月22日      │98年2月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2241│97年度易緝字第134 │97年度審訴字第5880│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8月18日       │97年11月17日      │98年3月2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        7         │        8         │
├──────┼─────────┼─────────┤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8日        │97年1月9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12475 │97年度偵字第12475 │
│            │號                │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63│98年度審訴字第1163│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4月21日       │98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63│98年度審訴字第1163│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5月11日       │98年5月11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14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