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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2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4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6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編號3 至6 所示4 罪,則於判決時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裁判可稽。本件聲請合於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      │(年月日)├─────┬────┼─────┬────┤ 備  註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1年   │97.07.02│本院97年度│98.01.23│本院97年度│98.03.02│編號1、2│
│  │        │      │        │審易字第  │        │審易字第  │        │所示2 罪│
│  │        │      │        │2710號    │        │2710號    │        │曾定應執│
├─┼────┼───┼────┼─────┼────┼─────┼────┤行刑2 年│
│2 │竊盜    │1年2月│97.07.08│本院98年度│98.04.07│本院97年度│98.05.04│        │
│  │        │      │        │審易字第  │        │審易字第  │        │        │
│  │        │      │        │447 號    │        │2710號    │        │        │
├─┼────┼───┼────┼─────┼────┼─────┼────┼────┤
│3 │竊盜    │9月   │97.05.21│本院98年度│98.08.31│本院97年度│98.09.28│編號3~6│
│  │        │      │        │審易字第  │        │審易字第  │        │所示4 罪│
│  │        │      │        │1713號    │        │2710號    │        │曾定應執│
├─┼────┼───┼────┼─────┼────┼─────┼────┤行刑2 年│
│4 │竊盜    │9月   │97.08.20│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8 月    │
├─┼────┼───┼────┼─────┼────┼─────┼────┤        │
│5 │竊盜    │9月   │97.08.26│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6 │竊盜    │7月   │97.07.24│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28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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