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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1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999 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1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確定。猶不知悔改,明知霹靂布袋戲系列節目「霹靂天啟」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專屬授權予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略稱巨邦公司)發行、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VCD 、DVD 光碟等著作財產權,任何人未經享有著作財產權人巨邦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98年2 月間起,在網際網路向綽號「阿雄」之不詳男子購得盜版「霹靂天啟」之影音光碟片後,隨即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市新興區○○○路200 巷3 號「印象唱片行」內,以燒錄器重製如附表所示光碟。乙○○並將重製完成之「霹靂天啟」盜版光碟,置於「印象唱片行」內,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8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侵害巨邦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8年4 月24日下午5 時2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印象唱片行」搜索時,當場查獲甫購得盜版「霹靂天啟」影音光碟之顧客林世原,並自其身上扣得附表編號6 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3 片,並在「印象唱片行」內扣得附表編號1 ~2 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共25片、乙○○所有而供重製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燒錄器1台、空白光碟100 片、光碟棉套100 個等物。

二、案經巨邦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巨邦公司法務專員丙○○、證人即顧客林世原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752 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含對「印象唱片行」及顧客林世原實施之搜索)、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授權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印象唱片行」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附卷可稽,此外,並有盜版「霹靂天啟」影音光碟、被告所有供重製盜版影音光碟所用之燒錄器、空白光碟片、光碟棉套等物扣案可憑(分別見警卷第13頁~第23頁、第29頁~第30頁、第33頁~第36頁;偵卷第16頁)。

㈡又扣案盜版光碟與空白光碟片之型號、出版廠商及外觀圖樣均為相同一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14頁勘驗筆錄),更足證扣案盜版光碟確係被告自行以空白光碟片盜拷燒錄,是被告上揭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乃係意圖銷售,其重製後之銷售散布行為,自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90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公訴意旨認其重製上述光碟後並加以販賣銷售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二罪名,容有誤會,併此指明。又被告自98年2 月間起先後數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時間又相當緊密,應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竟仍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為求獲取不法利益,竟以重製於光碟並販售、散布之方式,侵害告訴人巨邦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權益受有損害,並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斟酌被告重製之時間,銷售盜版影音光碟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考量被告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此參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燒錄器1 台、盜版「霹靂天啟」DVD 、VCD 影音光碟、空白光碟片及棉套,分別為重製或銷售盜版光碟之物品,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片名        │     備註     │數量      │
├──┼──────────┼───────┼─────┤
│1   │霹靂天啟VCD         │自「印象唱片行│22片   │
│  │                    │」內扣得/(見 │         │
│    │                    │警卷第14頁~第│     │
│    │                    │17頁搜索扣押筆│          │
│    │                    │錄)          │          │
├──┼──────────┼───────┼─────┤
│2   │霹靂天啟DVD         │自「印象唱片行│3 片   │
│    │                    │」內扣得/ (見│          │
│    │                    │警卷第14頁~第│          │
│    │                    │17頁)        │          │
├──┼──────────┼───────┼─────┤
│3   │空白DVD光碟         │自「印象唱片行│100 片  │
│    │                    │」內扣得/ (見│          │
│    │                    │警卷第14頁~第│          │
│    │                    │17頁搜索扣押筆│          │
│    │                    │錄)          │          │
├──┼──────────┼───────┼─────┤
│4   │燒錄器              │自「印象唱片行│1 台   │
│    │                    │」內扣得/ (見│          │
│    │                    │警卷第14頁~第│          │
│    │                    │17頁搜索扣押筆│          │
│    │                    │錄)          │          │
├──┼──────────┼───────┼─────┤
│5   │棉套                │自「印象唱片行│100 個  │
│    │                    │」內扣得/ (見│          │
│    │                    │警卷第14頁~第│          │
│    │                    │17頁搜索扣押筆│          │
│    │                    │錄)          │          │
├──┼──────────┼───────┼─────┤
│6.  │霹靂天啟DVD         │自「印象唱片行│3片       │
│    │                    │」門口客人林世│          │
│    │                    │原身上扣得/ (│          │
│    │                    │見警卷第19頁~│          │
│    │                    │第22頁搜索扣押│          │
│    │                    │筆錄)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