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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9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29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摻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之殘渣袋壹只及燈泡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2 行更正為「扣得燈泡1 個、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只及燈泡1 個」」;證據部分增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報告編號9807-89 、9807-90 、9807-91 號之檢驗報告各1 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竟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情節,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只及燈泡1 個,經送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7 月21日報告編號9807-90 、9807-91 號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稽,該殘渣袋、燈泡與毒品難以析離,應將之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燈泡1 個,並無證據可供認定其上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98年7 月21日報告編號9807-89 號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尚難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且該燈泡雖為被告所有,然據其供述否認係供本件犯行所用,又無任何證據得茲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98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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