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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2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2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7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示附表予以更正,事實(一)第6行「之犯意」補充更正為「之接續犯意」、倒數第2 行「16萬3865元」更正為「15萬6010元」、犯罪證據有關「徐遊藍」「蘇雯」更正為「徐游藍」「蘇綉雯」;證據補充「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98年12月30日健保高醫字第0986147102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 月28日健保高字第0996098845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各次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為業務上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所為上開犯行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地點均屬密切接近,無非係欲達到詐領健保金額之接續動作,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侵害法益種類亦屬相同,且其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爰審酌全民健康保險為國家社會制度之一環,國家及被保險人之國民均為此項制度支出龐大之費用,被告竟填製不實之文件以詐取健保費用,侵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財務根基,足生損害投保大眾權益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先前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遭健保局為停業之處分,而所詐領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6010元業經健保局以追扣方式已全額核扣,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 月28日健保高字第0996098845號函1 紙附卷可查,所受損害已有減輕,且被告年屆80歲及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至聲請意旨以被告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虛報許李錫菊之醫療費用2 萬625 元,認被告尚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被告虛報許李錫菊醫療費用部分,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審慎評估後已為排除,並重新核算確定之違規金額為15萬6010元,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函文可憑,則李錫菊醫療費用是否仍為虛報,即屬有疑,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聲請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保險對象│詐欺時間及次數│行為方式              │虛報金額  │
├──┼────┼───────┼───────────┼─────┤
│1   │許賴運竹│自96年7月5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3000元  │
│    │        │,迄97年2 月27│「Glucosamine compund │          │
│    │        │日止,共8次   │capsules」(寶鈣樂膠囊│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2   │許通連  │自96年7月5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3000元  │
│    │        │,迄97年2 月27│「Glucosamine compund │          │
│    │        │日止,共8次   │capsules」(寶鈣樂膠囊│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3   │鄭吳孟珠│自96年4月11 日│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Toconijiast」保健物 │          │
│    │        │24日止,共11次│品,虛報醫療費用      │          │
├──┼────┼───────┼───────────┼─────┤
│4   │廖淳勝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7625 │
│    │        │,迄97年4月7日│「Calcium 500mg with  │元        │
│    │        │止,共47次    │Vitamin D3」(50tables│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5   │張秀璉  │自97年4月17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        │起,迄97年4月 │「TE-BU capsules」(美│          │
│    │        │25日止,共3次 │國Cgmp廠CAPTEK SOFTGEL│          │
│    │        │              │INTL,INC.),虛報醫療 │          │
│    │        │              │費用                  │          │
├──┼────┼───────┼───────────┼─────┤
│6   │許蔡淑華│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8750 │
│    │        │,迄97年4月10 │「MEGA」(VITAMIN     │元        │
│    │        │日止,共50 次 │60tabls)、「晶采First│          │
│    │        │              │大豆萃取物-異黃酮素膠 │          │
│    │        │              │囊」、「明德克痛能乳膏│          │
│    │        │              │5公絲/公克100公克裝」 │          │
│    │        │              │、「VITAMIN C+E天然左 │          │
│    │        │              │旋C+E 100TAB口含錠」、│          │
│    │        │              │酸痛貼布等,虛報醫療費│          │
│    │        │              │用                    │          │
├──┼────┼───────┼───────────┼─────┤
│7   │許閔傑  │自96年1月10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7875元  │
│    │        │起,迄97年4月 │「MEGA」(VITAMIN60tab│          │
│    │        │10日止,共21次│ls)、「晶采First大豆 │          │
│    │        │              │萃取物-異黃酮素膠囊」 │          │
│    │        │              │、「明德克痛能乳膏5公 │          │
│    │        │              │絲/公克100公克裝」、「│          │
│    │        │              │VITAMIN C+E天然左旋C+E│          │
│    │        │              │ 100TAB口含錠」、酸痛 │          │
│    │        │              │貼布等,虛報醫療費    │          │
│    │        │              │用                    │          │
├──┼────┼───────┼───────────┼─────┤
│8   │廖心楓  │自96年3月1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625元  │
│    │        │,迄97年2月25 │1盒維他命(長方形盒裝 │          │
│    │        │日止,共7次   │),虛報醫療費用      │          │
├──┼────┼───────┼───────────┼─────┤
│9   │徐游藍  │自97年1月29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875元  │
│    │        │起,迄97年3月 │喉伴口含錠(20粒裝)或│          │
│    │        │28日止,共5次 │健嗽散,虛報醫療費用  │          │
├──┼────┼───────┼───────────┼─────┤
│10  │陳俊華  │自97年1月17日 │陳俊華未就醫,虛報醫療│共26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費用                  │          │
│    │        │11日止,共7次 │                      │          │
├──┼────┼───────┼───────────┼─────┤
│11  │侯王月翠│自96年1月4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        │,迄97年1月2日│粉狀腸胃保健食品,虛報│          │
│    │        │止,共11次    │醫療費用              │          │
├──┼────┼───────┼───────────┼─────┤
│12  │吳素杏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萬625  │
│    │        │,迄97年4月12 │「賀利優質鈣」(1盒10 │元        │
│    │        │日止,共55 次 │粒),虛報醫療費用    │          │
├──┼────┼───────┼───────────┼─────┤
│13  │周新哲  │自96年2月1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9500 │
│    │        │,迄97年4月12 │「賀利優質鈣」(1盒10 │元)      │
│    │        │日止,共52 次 │粒),虛報醫療費用    │          │
├──┼────┼───────┼───────────┼─────┤
│14  │陳孟博  │自97年1月15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捷立海寶軟膠囊30粒裝│          │
│    │        │19日止,共3 次│HEP-TOP」,虛報醫療費 │          │
│    │        │              │用                    │          │
├──┼────┼───────┼───────────┼─────┤
│15  │陳許慧君│自97年1月15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捷立海寶軟膠囊30粒裝│          │
│    │        │19日止,共3次 │HEP-TOP」,虛報醫療費 │          │
│    │        │              │用                    │          │
├──┼────┼───────┼───────────┼─────┤
│16  │李承隆  │自96年2月8日起│同時刷鄭瑾秀、李承隆之│共1萬1625 │
│    │        │,迄97年4月1日│健保卡,以供鄭瑾秀領取│元        │
│    │        │止,共31次    │較多日的鼻子過敏藥劑,│          │
│    │        │              │未予李承隆施行診療,虛│          │
│    │        │              │報李承隆醫療費用      │          │
├──┼────┼───────┼───────────┼─────┤
│17  │錢坤德  │自96年1月18日 │刷健保卡換取藥物,卻未│共750元   │
│    │        │起,迄97年3月 │予錢坤德施行診療,虛報│          │
│    │        │31日止,共2次 │醫療費用              │          │
├──┼────┼───────┼───────────┼─────┤
│18  │高素蓮  │96年1月18日共1│刷健保卡換取藥物,卻未│共375元   │
│    │        │次            │予高素蓮施行診療,虛報│          │
│    │        │              │醫療費用              │          │
├──┼────┼───────┼───────────┼─────┤
│19  │陳聖尹  │自96年1月18日 │刷健保卡換取藥物,卻未│共750元   │
│    │        │起,迄97年3月 │予陳聖尹施行診療,虛報│          │
│    │        │31日止,共2次 │醫療費用              │          │
├──┼────┼───────┼───────────┼─────┤
│20  │蘇綉雯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領取│共1萬2000 │
│    │        │,迄97年2月28 │腸胃口服藥,虛報醫療費│元        │
│    │        │日止,共32次  │用                    │          │
├──┼────┼───────┼───────────┼─────┤
│21  │李旻青  │自96年1月1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領取│共2萬1385 │
│    │        │,迄97年4月23 │腸胃口服藥,虛報醫療費│元(52次為│
│    │        │日止,共57次  │用                    │375元、5  │
│    │        │              │                      │次為377 元│
│    │        │              │                      │)        │
├──┴────┴───────┴───────────┼─────┤
│              合              計                      │15萬601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7756號
    被      告  甲○    男  7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9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甲○為海軍官校醫勤科(相當於專科學校)畢業,嗣於60
      年間以特考取得醫師資格之退伍軍醫,於高雄縣鳳山市○
      ○街93號設有「存仁診所」,為該診所之負責醫師,並與
      中央健康保險局簽約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6
      年1月1日起,迄97年4月25日止,竟以留置保險對象健保
      卡,刷健保卡換取非對症之物品或營養品方式,未實際施
      行診療,製作不實就醫紀錄資料,登載於業務上所執掌之
      存仁診所門診診療紀錄,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虛報如附表所
      示之許賴韻竹等人之醫療費用(保險對象、詐欺時間、次
      數、行為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致中央健康保險局陷於錯
      誤而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6萬3865元,足生損害
      投保大眾權益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函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供述及部分自白:坦承確有保健營養品放在調
      劑室內,且稱「我不承認也沒辦法」(見98年4月17日本
      署訊問筆錄),但僅辯稱讓病患健保卡留置診所及有送病
      患保養品或維他命,均係做公關;至於對健保局移送之件
      數及金額,並不爭執,亦未向健保局提出申訴,僅稱沒有
      錢繳罰款各等語。
(二)證人即本件中央健康保險局承辦人戴志賢於98年5月12日
      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97年6月2日至「存仁診所」
      訪視,發現數量很多之保健食品如借調單2份所示,都非
      健保給付,經勾稽該診所申報資料,抽訪有同一戶同日刷
      卡或整個月就醫次數頻繁,查得被告甲○有如附表所示申
      報不實之情事。且健保局對於被告看診申報之病名及申報
      項目並無限制,根本沒有被告所說有限制項目之情事」
(三)證人許蔡淑華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有拿自己及
      其子許閔傑之健保卡,交予「存仁診所」刷卡,以換取「
      MEGA」(VITAMIN 60tabls)、「晶采First大豆萃取物-
      異黃酮素膠囊」、「明德克痛能乳膏5公絲/公克100公克
      裝」、「VITAMIN C+E天然左旋C+E 100TAB口含錠」、酸
      痛貼布等保養品或藥品,每週都去刷卡,不用支付任何費
      用。」
(四)證人廖心楓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有至被告甲○之
      「存仁診所」拿維他命。
(五)證人鄭吳孟珠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有至被告甲○
      之「存仁診所」拿保養血管的藥,因被告說電腦沒開,將
      健保卡放置在被告處,一次放2、3天,被告提供保養品並
      無另外收錢。
(六)證人錢敏容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因被告甲○說電
      腦已經關掉,要求錢敏容把健保卡放在拿邊,錢敏容將健
      保卡留置,並未同意被告刷健保卡,每次去「存仁診所」
      看病,不用掛號費用及部分負擔。
(七)存仁診所基本資料表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
      約影本各1份:被告甲○係「存仁診所」負責醫師,與中
      央健康保險局簽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
(八)證人戴志賢於97年6月2日至「存仁診所」訪視發現之保健
      食品列表(借調單)影本2份及照片影本3張:被告甲○以
      非健保給付之物品或保養品提供給保險對象方式,虛報醫
      療費用。
(九)如附表所示之許賴運竹、鄭吳孟珠、廖淳勝、張秀璉、許
      李錫菊、許蔡淑華、廖心楓、徐遊藍、陳俊華、侯王月翠
      、吳素杏、陳孟博、鄭瑾秀、錢敏容、蘇雯之中央健保局
      訪談紀錄、附表所示之保險對象存仁診所之診療紀錄、民
      眾IC資料上傳查詢、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
      錄明細表: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述被告甲○製作不實就醫紀
      錄,虛報醫療費用詐欺之事實。
(十)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及所附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對象申報之醫
      療費用明細(含診察費、藥費、藥事服務費等)之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述被告甲○製作不實就醫紀錄,虛報醫
      療費用詐欺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甲○所為各次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罪嫌。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一行
      為同時觸犯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2罪間,為
      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以詐欺罪論處。
(二)懇請鈞院斟酌本件被告並無前科,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
      其平日素行非差;且被告已經遭到健保局停業之處分,所
      受損失非小,且現年已經79歲,到庭後應訊態度良好,建
      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黃元冠
附表
┌──┬────┬───────┬───────────┬────┐
│編號│保險對象│詐欺時間及次數│行為方式              │虛報金額│
│    │        │              │                      │        │
├──┼────┼───────┼───────────┼────┤
│1   │許賴運竹│自96年7月5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6000元│
│    │許通連  │,迄97年2 月27│「Glucosamine compund │        │
│    │        │日止,共8次   │capsules」(寶鈣樂膠囊│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2   │鄭吳孟珠│自96年4月11 日│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起,迄97年3月 │「Toconijiast」保健物 │        │
│    │        │24日止,共11次│品,虛報醫療費用      │        │
├──┼────┼───────┼───────────┼────┤
│3   │廖淳勝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   │
│    │        │,迄97年4月7日│「Calcium 500mg with  │7625元  │
│    │        │止,共47次    │Vitamin D3」(50tables│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4   │張秀璉  │自97年4月17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起,迄97年4月 │「TE-BU capsules」(  │        │
│    │        │25日止,共3次 │美國Cgmp廠CAPTEK      │        │
│    │        │              │SOFTGEL INTL,INC.), │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5   │許李錫菊│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萬625│
│    │        │,迄97年4月22 │「骨力健Glucosamin    │元      │
│    │        │日止,共55次  │capsules」(250MG成大 │        │
│    │        │              │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虛│        │
│    │        │              │報醫療費用            │        │
├──┼────┼───────┼───────────┼────┤
│6   │許蔡淑華│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萬   │
│    │許閔傑  │,迄97年4月10 │「MEGA」(VITAMIN     │6625元(│
│    │        │日止,許蔡淑華│60tabls)、「晶采First│許蔡淑華│
│    │        │50次、許閔傑21│大豆萃取物-異黃酮素膠 │1萬8750 │
│    │        │次            │囊」、「明德克痛能乳膏│元、許閔│
│    │        │              │5公絲/公克100公克裝」 │傑7875元│
│    │        │              │、「VITAMIN C+E天然左 │)      │
│    │        │              │旋C+E 100TAB口含錠」、│        │
│    │        │              │酸痛貼布等,虛報醫療費│        │
│    │        │              │用                    │        │
├──┼────┼───────┼───────────┼────┤
│7   │廖心楓  │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625元│
│    │        │,迄97年4月10 │1盒維他命(長方形盒裝 │        │
│    │        │日止,共7次   │),虛報醫療費用      │        │
│    │        │              │                      │        │
│    │        │              │                      │        │
├──┼────┼───────┼───────────┼────┤
│8   │徐遊藍  │自97年1月29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875元│
│    │        │起,迄97年3月 │喉伴口含錠(20粒裝)或│        │
│    │        │28日止,共5次 │健嗽散,虛報醫療費用  │        │
├──┼────┼───────┼───────────┼────┤
│9   │陳俊華  │自97年1月17日 │陳俊華未就醫,虛報醫療│共2625元│
│    │        │起,迄97年3月 │費用                  │        │
│    │        │11日止,共7次 │                      │        │
├──┼────┼───────┼───────────┼────┤
│10  │侯王月翠│自96年1月4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迄97年1月2日│粉狀腸胃保健食品,虛報│        │
│    │        │止,共11次    │醫療費用              │        │
├──┼────┼───────┼───────────┼────┤
│11  │吳素杏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萬125│
│    │周新哲  │,迄97年4月12 │「賀利優質鈣」(1盒10 │元(吳素│
│    │        │日止,吳素杏55│粒),虛報醫療費用    │杏2萬625│
│    │        │次、周新哲52次│                      │元、周新│
│    │        │              │                      │哲1萬   │
│    │        │              │                      │9500元)│
├──┼────┼───────┼───────────┼────┤
│12  │陳孟博  │自97年1月15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250元│
│    │陳許慧君│起,迄97年3月 │「捷立海寶軟膠囊30粒裝│(許孟博│
│    │        │19日止,陳孟博│HEP-TOP」,虛報醫療費 │1125元、│
│    │        │3次、陳許慧君 │用                    │陳許慧君│
│    │        │3次           │                      │1125元)│
├──┼────┼───────┼───────────┼────┤
│13  │李承隆  │自96年2月8日起│同時刷鄭瑾秀、李承隆之│共1萬   │
│    │        │,迄97年4月1日│健保卡,以供鄭瑾秀領取│1625元  │
│    │        │止,共31次    │較多日的鼻子過敏藥劑,│        │
│    │        │              │未予李承隆施行診療,虛│        │
│    │        │              │報李承隆醫療費用      │        │
├──┼────┼───────┼───────────┼────┤
│14  │陳姿尹  │96年1月18日陳 │刷陳姿尹、錢坤德、高素│共1875  │
│    │錢坤德  │姿尹、錢坤德、│蓮健保卡,以供錢敏容領│(陳姿尹│
│    │高素蓮  │高素蓮各1次   │取本人及陳姿尹、陳啟展│750元、 │
│    │        │97年3月31日陳 │所需藥品,未予陳姿尹、│錢坤德  │
│    │        │姿尹、錢坤德各│錢坤德、高素蓮施行診療│750元、 │
│    │        │1次,共5次    │,虛報醫療費用        │高素蓮  │
│    │        │              │                      │375元 )│
├──┼────┼───────┼───────────┼────┤
│15  │蘇  雯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領取│共2萬615│
│    │李旻青  │,迄97年2月28 │腸胃口服藥,蘇  雯、李│元(蘇  │
│    │        │日止,蘇   雯 │旻青實際就醫次數與申報│雯5250元│
│    │        │共14次;自96年│次數不符,虛報醫療費用│、李旻青│
│    │        │1月1日起,迄97│                      │1萬5365 │
│    │        │年4月23日止, │                      │元)    │
│    │        │李旻青共41次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26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