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7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示附表予以更正,事實(一)第6行「之犯意」補充更正為「之接續犯意」、倒數第2 行「16萬3865元」更正為「15萬6010元」、犯罪證據有關「徐遊藍」「蘇雯」更正為「徐游藍」「蘇綉雯」;證據補充「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98年12月30日健保高醫字第0986147102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 月28日健保高字第0996098845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各次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為業務上登載不實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所為上開犯行之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地點均屬密切接近,無非係欲達到詐領健保金額之接續動作,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侵害法益種類亦屬相同,且其主觀上所認識者亦應屬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舉動,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爰審酌全民健康保險為國家社會制度之一環,國家及被保險人之國民均為此項制度支出龐大之費用,被告竟填製不實之文件以詐取健保費用,侵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財務根基,足生損害投保大眾權益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先前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遭健保局為停業之處分,而所詐領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6010元業經健保局以追扣方式已全額核扣,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 月28日健保高字第0996098845號函1 紙附卷可查,所受損害已有減輕,且被告年屆80歲及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至聲請意旨以被告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虛報許李錫菊之醫療費用2 萬625 元,認被告尚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被告虛報許李錫菊醫療費用部分,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審慎評估後已為排除,並重新核算確定之違規金額為15萬6010元,有上開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函文可憑,則李錫菊醫療費用是否仍為虛報,即屬有疑,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聲請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保險對象│詐欺時間及次數│行為方式 │虛報金額 │
├──┼────┼───────┼───────────┼─────┤
│1 │許賴運竹│自96年7月5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3000元 │
│ │ │,迄97年2 月27│「Glucosamine compund │ │
│ │ │日止,共8次 │capsules」(寶鈣樂膠囊│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2 │許通連 │自96年7月5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3000元 │
│ │ │,迄97年2 月27│「Glucosamine compund │ │
│ │ │日止,共8次 │capsules」(寶鈣樂膠囊│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3 │鄭吳孟珠│自96年4月11 日│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Toconijiast」保健物 │ │
│ │ │24日止,共11次│品,虛報醫療費用 │ │
├──┼────┼───────┼───────────┼─────┤
│4 │廖淳勝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7625 │
│ │ │,迄97年4月7日│「Calcium 500mg with │元 │
│ │ │止,共47次 │Vitamin D3」(50tables│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5 │張秀璉 │自97年4月17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 │起,迄97年4月 │「TE-BU capsules」(美│ │
│ │ │25日止,共3次 │國Cgmp廠CAPTEK SOFTGEL│ │
│ │ │ │INTL,INC.),虛報醫療 │ │
│ │ │ │費用 │ │
├──┼────┼───────┼───────────┼─────┤
│6 │許蔡淑華│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8750 │
│ │ │,迄97年4月10 │「MEGA」(VITAMIN │元 │
│ │ │日止,共50 次 │60tabls)、「晶采First│ │
│ │ │ │大豆萃取物-異黃酮素膠 │ │
│ │ │ │囊」、「明德克痛能乳膏│ │
│ │ │ │5公絲/公克100公克裝」 │ │
│ │ │ │、「VITAMIN C+E天然左 │ │
│ │ │ │旋C+E 100TAB口含錠」、│ │
│ │ │ │酸痛貼布等,虛報醫療費│ │
│ │ │ │用 │ │
├──┼────┼───────┼───────────┼─────┤
│7 │許閔傑 │自96年1月10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7875元 │
│ │ │起,迄97年4月 │「MEGA」(VITAMIN60tab│ │
│ │ │10日止,共21次│ls)、「晶采First大豆 │ │
│ │ │ │萃取物-異黃酮素膠囊」 │ │
│ │ │ │、「明德克痛能乳膏5公 │ │
│ │ │ │絲/公克100公克裝」、「│ │
│ │ │ │VITAMIN C+E天然左旋C+E│ │
│ │ │ │ 100TAB口含錠」、酸痛 │ │
│ │ │ │貼布等,虛報醫療費 │ │
│ │ │ │用 │ │
├──┼────┼───────┼───────────┼─────┤
│8 │廖心楓 │自96年3月1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625元 │
│ │ │,迄97年2月25 │1盒維他命(長方形盒裝 │ │
│ │ │日止,共7次 │),虛報醫療費用 │ │
├──┼────┼───────┼───────────┼─────┤
│9 │徐游藍 │自97年1月29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875元 │
│ │ │起,迄97年3月 │喉伴口含錠(20粒裝)或│ │
│ │ │28日止,共5次 │健嗽散,虛報醫療費用 │ │
├──┼────┼───────┼───────────┼─────┤
│10 │陳俊華 │自97年1月17日 │陳俊華未就醫,虛報醫療│共26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費用 │ │
│ │ │11日止,共7次 │ │ │
├──┼────┼───────┼───────────┼─────┤
│11 │侯王月翠│自96年1月4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 │,迄97年1月2日│粉狀腸胃保健食品,虛報│ │
│ │ │止,共11次 │醫療費用 │ │
├──┼────┼───────┼───────────┼─────┤
│12 │吳素杏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萬625 │
│ │ │,迄97年4月12 │「賀利優質鈣」(1盒10 │元 │
│ │ │日止,共55 次 │粒),虛報醫療費用 │ │
├──┼────┼───────┼───────────┼─────┤
│13 │周新哲 │自96年2月1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9500 │
│ │ │,迄97年4月12 │「賀利優質鈣」(1盒10 │元) │
│ │ │日止,共52 次 │粒),虛報醫療費用 │ │
├──┼────┼───────┼───────────┼─────┤
│14 │陳孟博 │自97年1月15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捷立海寶軟膠囊30粒裝│ │
│ │ │19日止,共3 次│HEP-TOP」,虛報醫療費 │ │
│ │ │ │用 │ │
├──┼────┼───────┼───────────┼─────┤
│15 │陳許慧君│自97年1月15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 │起,迄97年3月 │「捷立海寶軟膠囊30粒裝│ │
│ │ │19日止,共3次 │HEP-TOP」,虛報醫療費 │ │
│ │ │ │用 │ │
├──┼────┼───────┼───────────┼─────┤
│16 │李承隆 │自96年2月8日起│同時刷鄭瑾秀、李承隆之│共1萬1625 │
│ │ │,迄97年4月1日│健保卡,以供鄭瑾秀領取│元 │
│ │ │止,共31次 │較多日的鼻子過敏藥劑,│ │
│ │ │ │未予李承隆施行診療,虛│ │
│ │ │ │報李承隆醫療費用 │ │
├──┼────┼───────┼───────────┼─────┤
│17 │錢坤德 │自96年1月18日 │刷健保卡換取藥物,卻未│共750元 │
│ │ │起,迄97年3月 │予錢坤德施行診療,虛報│ │
│ │ │31日止,共2次 │醫療費用 │ │
├──┼────┼───────┼───────────┼─────┤
│18 │高素蓮 │96年1月18日共1│刷健保卡換取藥物,卻未│共375元 │
│ │ │次 │予高素蓮施行診療,虛報│ │
│ │ │ │醫療費用 │ │
├──┼────┼───────┼───────────┼─────┤
│19 │陳聖尹 │自96年1月18日 │刷健保卡換取藥物,卻未│共750元 │
│ │ │起,迄97年3月 │予陳聖尹施行診療,虛報│ │
│ │ │31日止,共2次 │醫療費用 │ │
├──┼────┼───────┼───────────┼─────┤
│20 │蘇綉雯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領取│共1萬2000 │
│ │ │,迄97年2月28 │腸胃口服藥,虛報醫療費│元 │
│ │ │日止,共32次 │用 │ │
├──┼────┼───────┼───────────┼─────┤
│21 │李旻青 │自96年1月1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領取│共2萬1385 │
│ │ │,迄97年4月23 │腸胃口服藥,虛報醫療費│元(52次為│
│ │ │日止,共57次 │用 │375元、5 │
│ │ │ │ │次為377 元│
│ │ │ │ │) │
├──┴────┴───────┴───────────┼─────┤
│ 合 計 │15萬601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7756號
被 告 甲○ 男 7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9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一)甲○為海軍官校醫勤科(相當於專科學校)畢業,嗣於60
年間以特考取得醫師資格之退伍軍醫,於高雄縣鳳山市○
○街93號設有「存仁診所」,為該診所之負責醫師,並與
中央健康保險局簽約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6
年1月1日起,迄97年4月25日止,竟以留置保險對象健保
卡,刷健保卡換取非對症之物品或營養品方式,未實際施
行診療,製作不實就醫紀錄資料,登載於業務上所執掌之
存仁診所門診診療紀錄,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虛報如附表所
示之許賴韻竹等人之醫療費用(保險對象、詐欺時間、次
數、行為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致中央健康保險局陷於錯
誤而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6萬3865元,足生損害
投保大眾權益及中央健康保險局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函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供述及部分自白:坦承確有保健營養品放在調
劑室內,且稱「我不承認也沒辦法」(見98年4月17日本
署訊問筆錄),但僅辯稱讓病患健保卡留置診所及有送病
患保養品或維他命,均係做公關;至於對健保局移送之件
數及金額,並不爭執,亦未向健保局提出申訴,僅稱沒有
錢繳罰款各等語。
(二)證人即本件中央健康保險局承辦人戴志賢於98年5月12日
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97年6月2日至「存仁診所」
訪視,發現數量很多之保健食品如借調單2份所示,都非
健保給付,經勾稽該診所申報資料,抽訪有同一戶同日刷
卡或整個月就醫次數頻繁,查得被告甲○有如附表所示申
報不實之情事。且健保局對於被告看診申報之病名及申報
項目並無限制,根本沒有被告所說有限制項目之情事」
(三)證人許蔡淑華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有拿自己及
其子許閔傑之健保卡,交予「存仁診所」刷卡,以換取「
MEGA」(VITAMIN 60tabls)、「晶采First大豆萃取物-
異黃酮素膠囊」、「明德克痛能乳膏5公絲/公克100公克
裝」、「VITAMIN C+E天然左旋C+E 100TAB口含錠」、酸
痛貼布等保養品或藥品,每週都去刷卡,不用支付任何費
用。」
(四)證人廖心楓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有至被告甲○之
「存仁診所」拿維他命。
(五)證人鄭吳孟珠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有至被告甲○
之「存仁診所」拿保養血管的藥,因被告說電腦沒開,將
健保卡放置在被告處,一次放2、3天,被告提供保養品並
無另外收錢。
(六)證人錢敏容於本署訊問中結證後之證述:因被告甲○說電
腦已經關掉,要求錢敏容把健保卡放在拿邊,錢敏容將健
保卡留置,並未同意被告刷健保卡,每次去「存仁診所」
看病,不用掛號費用及部分負擔。
(七)存仁診所基本資料表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
約影本各1份:被告甲○係「存仁診所」負責醫師,與中
央健康保險局簽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
(八)證人戴志賢於97年6月2日至「存仁診所」訪視發現之保健
食品列表(借調單)影本2份及照片影本3張:被告甲○以
非健保給付之物品或保養品提供給保險對象方式,虛報醫
療費用。
(九)如附表所示之許賴運竹、鄭吳孟珠、廖淳勝、張秀璉、許
李錫菊、許蔡淑華、廖心楓、徐遊藍、陳俊華、侯王月翠
、吳素杏、陳孟博、鄭瑾秀、錢敏容、蘇雯之中央健保局
訪談紀錄、附表所示之保險對象存仁診所之診療紀錄、民
眾IC資料上傳查詢、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
錄明細表: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述被告甲○製作不實就醫紀
錄,虛報醫療費用詐欺之事實。
(十)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及所附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對象申報之醫
療費用明細(含診察費、藥費、藥事服務費等)之資料:
證明犯罪事實欄所述被告甲○製作不實就醫紀錄,虛報醫
療費用詐欺之事實。
三、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甲○所為各次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文書罪嫌。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一行
為同時觸犯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2罪間,為
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以詐欺罪論處。
(二)懇請鈞院斟酌本件被告並無前科,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
其平日素行非差;且被告已經遭到健保局停業之處分,所
受損失非小,且現年已經79歲,到庭後應訊態度良好,建
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黃元冠
附表
┌──┬────┬───────┬───────────┬────┐
│編號│保險對象│詐欺時間及次數│行為方式 │虛報金額│
│ │ │ │ │ │
├──┼────┼───────┼───────────┼────┤
│1 │許賴運竹│自96年7月5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6000元│
│ │許通連 │,迄97年2 月27│「Glucosamine compund │ │
│ │ │日止,共8次 │capsules」(寶鈣樂膠囊│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2 │鄭吳孟珠│自96年4月11 日│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起,迄97年3月 │「Toconijiast」保健物 │ │
│ │ │24日止,共11次│品,虛報醫療費用 │ │
├──┼────┼───────┼───────────┼────┤
│3 │廖淳勝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萬 │
│ │ │,迄97年4月7日│「Calcium 500mg with │7625元 │
│ │ │止,共47次 │Vitamin D3」(50tables│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4 │張秀璉 │自97年4月17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125元│
│ │ │起,迄97年4月 │「TE-BU capsules」( │ │
│ │ │25日止,共3次 │美國Cgmp廠CAPTEK │ │
│ │ │ │SOFTGEL INTL,INC.), │ │
│ │ │ │虛報醫療費用 │ │
├──┼────┼───────┼───────────┼────┤
│5 │許李錫菊│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萬625│
│ │ │,迄97年4月22 │「骨力健Glucosamin │元 │
│ │ │日止,共55次 │capsules」(250MG成大 │ │
│ │ │ │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虛│ │
│ │ │ │報醫療費用 │ │
├──┼────┼───────┼───────────┼────┤
│6 │許蔡淑華│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萬 │
│ │許閔傑 │,迄97年4月10 │「MEGA」(VITAMIN │6625元(│
│ │ │日止,許蔡淑華│60tabls)、「晶采First│許蔡淑華│
│ │ │50次、許閔傑21│大豆萃取物-異黃酮素膠 │1萬8750 │
│ │ │次 │囊」、「明德克痛能乳膏│元、許閔│
│ │ │ │5公絲/公克100公克裝」 │傑7875元│
│ │ │ │、「VITAMIN C+E天然左 │) │
│ │ │ │旋C+E 100TAB口含錠」、│ │
│ │ │ │酸痛貼布等,虛報醫療費│ │
│ │ │ │用 │ │
├──┼────┼───────┼───────────┼────┤
│7 │廖心楓 │自96年1月3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625元│
│ │ │,迄97年4月10 │1盒維他命(長方形盒裝 │ │
│ │ │日止,共7次 │),虛報醫療費用 │ │
│ │ │ │ │ │
│ │ │ │ │ │
├──┼────┼───────┼───────────┼────┤
│8 │徐遊藍 │自97年1月29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1875元│
│ │ │起,迄97年3月 │喉伴口含錠(20粒裝)或│ │
│ │ │28日止,共5次 │健嗽散,虛報醫療費用 │ │
├──┼────┼───────┼───────────┼────┤
│9 │陳俊華 │自97年1月17日 │陳俊華未就醫,虛報醫療│共2625元│
│ │ │起,迄97年3月 │費用 │ │
│ │ │11日止,共7次 │ │ │
├──┼────┼───────┼───────────┼────┤
│10 │侯王月翠│自96年1月4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125元│
│ │ │,迄97年1月2日│粉狀腸胃保健食品,虛報│ │
│ │ │止,共11次 │醫療費用 │ │
├──┼────┼───────┼───────────┼────┤
│11 │吳素杏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4萬125│
│ │周新哲 │,迄97年4月12 │「賀利優質鈣」(1盒10 │元(吳素│
│ │ │日止,吳素杏55│粒),虛報醫療費用 │杏2萬625│
│ │ │次、周新哲52次│ │元、周新│
│ │ │ │ │哲1萬 │
│ │ │ │ │9500元)│
├──┼────┼───────┼───────────┼────┤
│12 │陳孟博 │自97年1月15日 │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換取│共2250元│
│ │陳許慧君│起,迄97年3月 │「捷立海寶軟膠囊30粒裝│(許孟博│
│ │ │19日止,陳孟博│HEP-TOP」,虛報醫療費 │1125元、│
│ │ │3次、陳許慧君 │用 │陳許慧君│
│ │ │3次 │ │1125元)│
├──┼────┼───────┼───────────┼────┤
│13 │李承隆 │自96年2月8日起│同時刷鄭瑾秀、李承隆之│共1萬 │
│ │ │,迄97年4月1日│健保卡,以供鄭瑾秀領取│1625元 │
│ │ │止,共31次 │較多日的鼻子過敏藥劑,│ │
│ │ │ │未予李承隆施行診療,虛│ │
│ │ │ │報李承隆醫療費用 │ │
├──┼────┼───────┼───────────┼────┤
│14 │陳姿尹 │96年1月18日陳 │刷陳姿尹、錢坤德、高素│共1875 │
│ │錢坤德 │姿尹、錢坤德、│蓮健保卡,以供錢敏容領│(陳姿尹│
│ │高素蓮 │高素蓮各1次 │取本人及陳姿尹、陳啟展│750元、 │
│ │ │97年3月31日陳 │所需藥品,未予陳姿尹、│錢坤德 │
│ │ │姿尹、錢坤德各│錢坤德、高素蓮施行診療│750元、 │
│ │ │1次,共5次 │,虛報醫療費用 │高素蓮 │
│ │ │ │ │375元 )│
├──┼────┼───────┼───────────┼────┤
│15 │蘇 雯 │自96年1月2日起│刷健保卡讓保險對象領取│共2萬615│
│ │李旻青 │,迄97年2月28 │腸胃口服藥,蘇 雯、李│元(蘇 │
│ │ │日止,蘇 雯 │旻青實際就醫次數與申報│雯5250元│
│ │ │共14次;自96年│次數不符,虛報醫療費用│、李旻青│
│ │ │1月1日起,迄97│ │1萬5365 │
│ │ │年4月23日止, │ │元) │
│ │ │李旻青共4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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