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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2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2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093、2094、2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帳號:00000000000 號」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倒數第4 行「機車化油器、濾清器及火星塞」補充為「機車化油器(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500元)、濾清器(價值約250 元)及火星塞(價值約8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贓物認領保管單」補充為「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倒數第1 行「00000000000 」更正為「00000000000000」、證據部分並補充「監視畫面翻拍照片2 紙」;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3 行至倒數第2 行「6 月2 日詐欺取財、竊盜犯行」更正為「6 月2 日詐欺取財犯行」;及附表更正如下所載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第354 條第1 項毀損他人物品罪。其中被告於民國98年5 月9 日所為之2 次竊盜犯行及5 月11日所為之2 次竊盜犯行間,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而在相同地點,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以一行為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侵害數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竊盜罪。檢察官認該各次犯行間,係基於單一竊盜犯意為之,且時間密接,場所相近,侵害法益相同,為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至被告於98年5 月9 日竊盜犯行、5 月11日竊盜犯行、6 月2 日詐欺取財犯行及6 月15日之毀損、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發生時間  │發生地點    │所竊得品                │
├──┼─────┼──────┼────────────┤
│1   │98年5月9日│右昌國小601 │翰林書局禮券800元(601教│
│    │下午4時20 │、607、401教│室)、DVD 燒錄器1 台(價│
│    │分許      │室          │值約2400元)、現金790 元│
│    │          │            │(607 教室)、現金130 元│
│    │          │            │(401 教室)            │
├──┼─────┼──────┼────────────┤
│2   │同上      │右昌國小408 │IBM 筆記型電腦1 部(含線)│
│    │          │教室        │(價值約8000元)、網路  │
│    │          │            │攝影機1 部、Sony相機電源│
│    │          │            │線1 條、傳輸線2 條、USB │
│    │          │            │延長線1 條、轉接頭2 個、│
│    │          │            │金石堂圖書禮券2000元、翰│
│    │          │            │林書局禮券600 元、現金  │
│    │          │            │300 元、電腦配線1 批    │
├──┼─────┼──────┼────────────┤
│3   │98年5月11 │右昌國小606 │FRIGIDAIRE牌DVD播放器1部│
│    │日上午7時 │教室        │(含遙控器)(價值共約1600│
│    │30分      │            │元)、外接式燒錄器1 部(│
│    │          │            │價值約2400元)、黑色手提│
│    │          │            │袋1 個(價值約500 元)  │
├──┼─────┼──────┼────────────┤
│4   │同上      │右昌國小608 │MP3 隨身聽1 台(含耳機)│
│    │          │教室        │(價值約1000元)、翰林書│
│    │          │            │局禮券400 元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27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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