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22日至97年2│97年9月4日 │ │ │月26日間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緝字第1 │97年度毒偵緝字第 │ │ │號 │577號 │ ├───┬──┼─────────┼─────────┤ │ │法院│澎湖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馬簡字第106 │98年度審簡字第666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9月25日 │98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法院│澎湖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馬簡字第106 │98年度審簡字第666 │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10月27日 │98年2月23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