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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3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22日至97年2│97年9月4日        │
│            │月26日間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緝字第1 │97年度毒偵緝字第  │
│            │號                │577號             │
├───┬──┼─────────┼─────────┤
│      │法院│澎湖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馬簡字第106 │98年度審簡字第666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年9月25日       │98年2月5日        │
│      │日期│                  │                  │
├───┼──┼─────────┼─────────┤
│      │法院│澎湖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馬簡字第106 │98年度審簡字第666 │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年10月27日      │98年2月23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4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