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9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伍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各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竊盜等2 罪,經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393號、97年度審訴字第1173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又犯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竊盜等2 罪,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779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犯附表編號5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88號判處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4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7年6 月16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5 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93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