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原名吳級男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711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2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3 月30日,以90年度易字第97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0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其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102 之20號1 樓廣立纖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立公司)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製作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3年3 月起至94年12月間止,明知無實際交易事實,竟於附表一所示期間,虛開廣立公司之統一發票,作為廣立公司之銷售貨物憑證,虛列銷項金額如附表一所示後,擅自販售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連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稅額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稅之正確性。且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發票,作為廣立公司之進項憑證,填入其於業務上所掌管之廣立公司稅額申報書,再檢附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及申報書等業務文書,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廣立公司之銷項稅額(虛報之進項稅額如附表二所示)而行使之,使上開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同意扣抵銷項稅額,亦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賦稅徵收之正確性,藉此方式掩飾廣立公司係屬虛設行號之事實。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己○○、甲○○、辛○○、癸○○、壬○○、庚○○、辰○○、未○○、乙○○、卯○○、戊○○、丑○○、丁○○、子○○、寅○○、巳○○於調查局及檢察事務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原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捨棄傳訊上開證人到庭作證(見本院卷第19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中,逐一提示上開證人之證述並告以要旨,且給與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均無意見或聲明異議,自應視為有同意上開證人之證述得作為證據。 二、此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他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論罪科刑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部分犯行,惟矢口否認其餘犯行,辯稱:伊係廣立公司之負責人,公司主要係販賣纖維和布料,伊有認真在經營事業,確實有賣東西給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但可能有溢開發票之情形,只有部分透過業務之交易係假交易云云。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國稅局查緝員鄭婉玲於調查局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本件係民眾具名檢舉廣立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經勾稽查證後,確認被告所開立之廣立公司,營業項目雖登記為紡織品、布匹等製造,惟該公司設立至94年12月止,每期申報之營業稅幾乎為零,且廣立公司一成立後之進銷項營業額均相當龐大,加值率嚴重偏低,且進貨廠商多屬虛設行號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公司。且廣立公司與上下游廠商間之交易大部分均以電匯為主,以製作假資金證明,有違一般以票據支付之商業交易型態。伊有函請交易廠商查明,並將確實交易資料提供稅捐處,有些廠商心虛就會自行更正。伊亦有請被告來說明,但被告無法交代與上游廠商何人交易、交易之業務為何人、如何收款等情節。且被告公司在高雄,但收款及付款均在臺北市。有次在彰化開庭,與被告交易之廠商私下告訴伊,廠商之發票皆係向被告購買等語明確,且與被告進行交易之各公司負責人,即證人寅○○、林如都、乙○○、卯○○、辰○○、劉豊全、陳博淵、辛○○、丑○○、壬○○、巳○○、未○○、甲○○、林得輝、陳勳毅、庚○○、子○○等人亦於調查中或偵查中證述確實有與被告之廣立公司進行假交易或買賣發票之情形。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虛開發票或取得不實發票,並填入其於業務上所掌管之廣立公司稅額申報書之事實,並有廣立公司93-94 年進銷項廠商流程圖、資料明細表1 份(見A7卷第6 至7 頁)、廣立公司93-94 年進項資料明細表1 份(見A9卷第14至24頁)、廣立公司93至94年銷項資料明細表1 份(見A9卷第2 至13頁)、廣立公司93-94 年進銷項廠商流程圖1 份(見A9卷第1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相關資料(見A2卷第3 至106 頁)、廣立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1 份(見A8卷第7 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處分書(見A8卷第71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談話記錄(見A8卷第93頁)、廣立公司之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見A9卷第25至29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並無實際經營廣立公司,且透過與其他公司進行假交易,而有如附表所示虛開發票,及取得不實發票,並填入其於業務上所掌管之廣立公司稅額申報書之行為。而上開不實發票之統一編號、發票號碼、期間、金額、稅額等,皆有卷附上開廣立公司93-94 年進項資料明細表,及廣立公司93至94年銷項資料明細表各1 份可資比對。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據證人吳敏如於調查中證稱:被告係其弟弟,當時被告有借用伊名義去申報人頭員工薪資所得,但伊僅係掛名員工而已,並未實際在廣立公司工作等語;及證人吳正隆於調查中證稱:伊於94年間受雇於被告之廣立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伊皆聽從被告指示送貨到某地點,即有專人將貨取走,伊從未送貨到對方公司,也沒有送貨單及簽收單等資料。且每次送貨都是由伊自行拿鑰匙至廣立公司開門搬貨,僅有1 、2 次看到1 名女姓外勞站在裡面,除此之外,伊從未看到其他人出現在廣立公司現場,該公司置於現場之3 台舊機器亦處於閒置狀態。伊不知公司如何經營,亦不知公司之貨從何而來,伊曾納悶向被告詢問,但沒有結果。且伊係在94年才開始在廣立公司工作,但被告卻在94年申報93年薪資所得時,將伊列入廣立公司之員工等語明確,又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102 之20號1 樓之廣立公司,於93年1 月至94年9 月期間,用水費均未超過154 元,用電費則均只有3 、400 元,有卷附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繳費證明、臺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之用電資料表各1 份(見A10 卷第71至72頁)可證,若廣立公司93、94年確實實際經營而有如此高之營業額,則其用水、用電,及員工數量如此之低,甚至需要人頭掛名員工,實有違常理,益徵廣立公司係被告虛設之行號,並無實際經營業務。再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否認有進行假交易,僅供稱有溢開發票之情形,但於審判程序中又坦承有部分透過業務進行之交易係假交易,可見被告對於廣立公司虛設行號,從事假交易及買賣發票之事,並非毫不知情,其辯詞顯然避重就輕,不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依新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數行為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及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較有利於被告。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即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提高為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末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後,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等較為有利。是以,經綜合比較後,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應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核被告丙○○就附表一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就附表二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名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不另論刑法第215 條之罪名;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不應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4964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判決可資參照)。又附表一部分,被告先後多次開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行為之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分別論以連續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連續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且此部分亦與附表二部分,亦屬於行為之時間緊接、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連續犯,是僅需成立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1 罪。又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3 月30日,以90年度易字第97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0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居於負責人之地位,虛偽經營廣立公司之業務,並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手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隱瞞自身虛設行號之情,所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關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係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點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且無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9 條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第47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靖媛 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廣立公司銷項明細) ┌─┬─────┬────┬──────┬──────┐ │編│銷項去路 │期 間│發票金額合計│稅 額 合 計│ │號│廠 商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敏升國際企│93年6月 │89,309,310元│4,465,467元 │ │ │業有限公司│至94年4 │ │ │ │ │ │月間。 │ │ │ ├─┼─────┼────┼──────┼──────┤ │2 │特麗帆企業│93年12月│24,107,200元│1,205,563元 │ │ │股份有限公│94年至2 │ │ │ │ │司 │月間 │ │ │ ├─┼─────┼────┼──────┼──────┤ │3 │七洲企業股│93年5 月│29,938,510元│1,496,926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4年4 │ │ │ │ │ │月 │ │ │ ├─┼─────┼────┼──────┼──────┤ │4 │延宗紡織股│93年5 月│17,669,230元│883,462元 │ │ │份有限公司│94年4 月│ │ │ │ │ │間。 │ │ │ ├─┼─────┼────┼──────┼──────┤ │5 │生旺實業股│93年5 月│13,195,500元│659,775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4年 4│ │ │ │ │ │月間。 │ │ │ ├─┼─────┼────┼──────┼──────┤ │6 │采兌事業有│94年2 月│1,579,500元 │78,975元 │ │ │限公司 │間。 │ │ │ ├─┼─────┼────┼──────┼──────┤ │7 │呈遠實業股│93年6 月│2,462,125元 │123,106元 │ │ │份有限公司│94年至2 │ │ │ │ │ │月間。 │ │ │ ├─┼─────┼────┼──────┼──────┤ │8 │維勝定型企│92年3月 │2,033,400元 │101,670 元 │ │ │業有限公司│至6月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3,542 元 │ ├─┼─────┼────┼──────┼──────┤ │9 │嘉方實業股│93年6 月│8,638,010元 │431,902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4年2 │ │ │ │ │ │月間。 │ │ │ ├─┼─────┼────┼──────┼──────┤ │10│聯湧紡織有│93年5 月│12,219,240元│610,963元 │ │ │限公司 │至93年11│ │ │ │ │ │月 │ │ │ ├─┼─────┼────┼──────┼──────┤ │11│高笙興業股│93年5 月│12,097,750元│604,890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3年11│ │ │ │ │ │月間。 │ │ │ ├─┼─────┼────┼──────┼──────┤ │12│廣暉紡織有│93年9 月│10,091,730元│504,590元 │ │ │限公司 │至12月間│ │ │ │ │ │。 │ │ │ ├─┼─────┼────┼──────┼──────┤ │13│立隆實業股│93年5 月│9,834,780元 │491,740元 │ │ │份有限公司│至8 月間│ │ │ │ │ │。 │ │ │ ├─┼─────┼────┼──────┼──────┤ │14│忠柏企業股│93年10月│7,966,923元 │398,346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3年12│ │ │ │ │ │月間。 │ │ │ ├─┼─────┼────┼──────┼──────┤ │15│益勝紡織有│93年9 月│7,626,630元 │381,334元 │ │ │限公司 │至93年10│ │ │ │ │ │月間 │ │ │ ├─┼─────┼────┼──────┼──────┤ │16│協灃企業股│93年11月│7,015,320元 │350,766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3年12│ │ │ │ │ │月間。 │ │ │ ├─┼─────┼────┼──────┼──────┤ │17│鎰呈行股份│93年6 月│6,000,040元 │300,002元 │ │ │有限公司 │至11月間│ │ │ │ │ │。 │ │ │ ├─┼─────┼────┼──────┼──────┤ │18│振華實業股│93年11月│5,017,600元 │250,880元 │ │ │份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19│晟任有限公│93年5 月│4,401,000元 │220,050元 │ │ │司 │至93年12│ │ │ │ │ │月間。 │ │ │ │ │ │ │ │ │ ├─┼─────┼────┼──────┼──────┤ │20│燦昇實業有│93年7 月│4,000,000元 │200,000元 │ │ │限公司 │至93年8 │ │ │ │ │ │月間。 │ │ │ ├─┼─────┼────┼──────┼──────┤ │21│世湘股份有│93年9 月│3,560,000元 │178,000元 │ │ │限公司 │至10月間│ │ │ │ │ │。 │ │ │ ├─┼─────┼────┼──────┼──────┤ │22│翠英實業有│93年7 月│3,513,600元 │175,680元 │ │ │限公司 │至8 月間│ │ │ │ │ │。 │ │ │ ├─┼─────┼────┼──────┼──────┤ │23│君和實業股│93年6 月│3,159,800元 │157,990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3年11│ │ │ │ │ │月間。 │ │ │ │ │ │ │ │ │ ├─┼─────┼────┼──────┼──────┤ │24│正發欣業股│93年5 月│3,101,940元 │155,097元 │ │ │份有限公司│至6 月間│ │ │ │ │ │。 │ │ │ ├─┼─────┼────┼──────┼──────┤ │25│詠豐股份有│93年7 月│2,917,530元 │145,877元 │ │ │限公司 │間。 │ │ │ ├─┼─────┼────┼──────┼──────┤ │26│全立普有限│93年5 月│2,023,500元 │101,176元 │ │ │公司 │至6 月間│ │ │ │ │ │。 │ │ │ ├─┼─────┼────┼──────┼──────┤ │27│允達好實業│93年11月│2,019,100元 │100,955元 │ │ │有限公司 │至12月間│ │ │ │ │ │。 │ │ │ ├─┼─────┼────┼──────┼──────┤ │28│經和實業股│93年5 月│1,622,500元 │81,125元 │ │ │份有限公司│至6 月間│ │ │ │ │ │。 │ │ │ ├─┼─────┼────┼──────┼──────┤ │29│圖思貿易有│93年8 月│1,189,000元 │59,450元 │ │ │限公司 │間。 │ │ │ ├─┼─────┼────┼──────┼──────┤ │30│長營實業有│93年9 月│1,150,000元 │57,500元 │ │ │限公司 │間。 │ │ │ ├─┼─────┼────┼──────┼──────┤ │31│千造實業股│93年5 月│1,010,046元 │50,502元 │ │ │份有限公司│至8 月間│ │ │ │ │ │。 │ │ │ ├─┼─────┼────┼──────┼──────┤ │32│和記企業社│93年11月│800,000元 │40,000元 │ │ │ │間。 │ │ │ ├─┼─────┼────┼──────┼──────┤ │33│易茂新實業│93年5 月│695,037元 │34,751元 │ │ │股份有限公│至93年7 │ │ │ │ │司 │月間。 │ │ │ ├─┼─────┼────┼──────┼──────┤ │34│亞士盟實業│93年10月│603,000元 │30,151元 │ │ │股份有限公│至12月間│ │ │ │ │司 │。 │ │ │ ├─┼─────┼────┼──────┼──────┤ │35│彬利有限公│93年10月│602,768元 │30,138元 │ │ │司 │至93年12│ │ │ │ │ │月間。 │ │ │ ├─┼─────┼────┼──────┼──────┤ │36│興吉服裝社│93年10月│601,300元 │30,065元 │ │ │ │至12月間│ │ │ │ │ │。 │ │ │ ├─┼─────┼────┼──────┼──────┤ │37│永靖實業股│93年6 月│590,310元 │29,516元 │ │ │份有限公司│至7 月間│ │ │ │ │ │。 │ │ │ ├─┼─────┼────┼──────┼──────┤ │38│燦曦有限公│93年5 月│627,100元 │31,355元 │ │ │司 │至94年2 │ │ │ │ │ │月間。 │ │ │ ├─┼─────┼────┼──────┼──────┤ │39│昇明紡織股│93年5 月│495,000元 │24,750元 │ │ │份有限公司│間。 │ │ │ ├─┼─────┼────┼──────┼──────┤ │40│旭泰刺繡股│93年6 月│486,000元 │24,300元 │ │ │份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合 計 │ │310,083,315 │15,504,184元│ │ │ │ │元 │ │ └─┴─────┴────┴──────┴──────┘ 附表二(廣立公司進項明細) ┌─┬─────┬────┬──────┬──────┐ │編│進項來源 │期 間│銷 售 額合計│稅 額 合計│ │號│廠 商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祐展貿易股│93年5 月│69,571,292元│3,478,575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4 年4│ │ │ │ │ │月間。 │ │ │ ├─┼─────┼────┼──────┼──────┤ │2 │喬將實業有│93年5 月│43,946,492元│2,197,333元 │ │ │限公司 │至10月間│ │ │ │ │ │。 │ │ │ ├─┼─────┼────┼──────┼──────┤ │3 │晶紡實業股│93年11月│29,615,475元│1,480,778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2月間│ │ │ ├─┼─────┼────┼──────┼──────┤ │4 │昇華興業有│93年9 月│71,849,623元│3,592,489元 │ │ │限公司 │至94年4 │ │ │ │ │ │月間。 │ │ │ ├─┼─────┼────┼──────┼──────┤ │5 │耀北實業有│93年9 月│22,249,884元│1,112,497元 │ │ │限公司 │至94年12│ │ │ │ │ │月間。 │ │ │ ├─┼─────┼────┼──────┼──────┤ │6 │虹印實業股│93年7 月│14,221,966元│711,098元 │ │ │份有限公司│至8 月間│ │ │ │ │ │。 │ │ │ ├─┼─────┼────┼──────┼──────┤ │7 │展福旺實業│93年10月│14,480,120元│724,008元 │ │ │有限公司 │至94 年2│ │ │ │ │ │月間 │ │ │ ├─┼─────┼────┼──────┼──────┤ │8 │鈺懿企業有│93年9 月│3,454,000元 │172,700元 │ │ │限公司 │間。 │ │ │ ├─┼─────┼────┼──────┼──────┤ │9 │良瑋纖維股│93年7 月│1,364,846元 │68,243元 │ │ │份有限公司│至94 年3│起訴書誤載為│ │ │ │ │月間 │1,164,846元 │ │ ├─┼─────┼────┼──────┼──────┤ │10│同欣興業股│93年8 月│523,710元 │26,185元 │ │ │份有限公司│間。 │ │ │ ├─┼─────┼────┼──────┼──────┤ │11│遠東紡織股│93年5 月│670,988元 │33,350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2月間│ │ │ ├─┼─────┼────┼──────┼──────┤ │12│藝毓有限公│93年6 月│17,217,000元│860,852元 │ │ │司 │間。 │ │ │ ├─┼─────┼────┼──────┼──────┤ │13│世湘股份有│93年5 月│16,780,740元│839,041元 │ │ │限公司 │至93年6 │ │ │ │ │ │月間。 │ │ │ │ │ │ │ │ │ ├─┼─────┼────┼──────┼──────┤ │14│億樺興業有│94年3 月│2,000,000元 │100,000元 │ │ │限公司 │間。 │ │ │ ├─┼─────┼────┼──────┼──────┤ │15│集盛實業股│94年2 月│566,720元 │28,336元 │ │ │份有限公司│間。 │ │ │ ├─┼─────┼────┼──────┼──────┤ │16│上正汽車股│94年6 月│2,285,714元 │114,286元 │ │ │份有限公司│間。 │ │ │ ├─┼─────┼────┼──────┼──────┤ │17│宇璇企業有│94年4 月│8,563,670元 │428,184元 │ │ │限公司 │間。 │ │ │ ├─┼─────┼────┼──────┼──────┤ │18│奕宸企業有│94年4 月│42,404,089元│2,120,205元 │ │ │限公司 │間。 │ │ │ ├─┼─────┼────┼──────┼──────┤ │19│順盟企業有│93年6 月│255,140元 │12,757元 │ │ │限公司 │間。 │ │ │ ├─┼─────┼────┼──────┼──────┤ │20│永順源實業│94年4 月│ │ │ │ │股份有限公│間。 │400,000元 │20,000元 │ │ │司 │ │ │ │ ├─┼─────┼────┼──────┼──────┤ │ │合 計 │ │362,421,469 │18,121,117元│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