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已坦承,且因被告身體狀況不佳,一旦入監執行,可能已無機會出監,希望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有機會向兄弟姐妹交代家中事務,再放心入監執行,被告絕對接受法律制裁,遵期到案執行云云。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98年5 月25日予以羈押在案。而被告上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於本院98年6 月24日審理中雖稱:會將戶籍遷往高雄縣岡山鎮○○路34號等語,惟自承上開住址僅係之前曾在該處租屋,房東同意代收文件等情(院卷第49頁),顯見被告於臺灣地區仍無固定住居所,被告復自始供明在大陸地區經商,而可認在大陸地區有棲身處所,確仍有逃亡之虞,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核被告所提出上開事由,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其他各款情形,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