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合計壹點貳陸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晶體3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1.281 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266 公克),經送檢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3 紙在卷可查。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則該上開扣案晶體3 包,經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如前述,應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837號
    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福南裡20鄰中正一路
                        239巷12之1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於民
    國96年10月1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
    官以96年度毒偵57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絕毒癮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月1
    6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1號「臺灣網」網咖廁所
    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使之霧化
    ,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9年1月16日17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與正
    言路口,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
    包(毛重0.9公克1包、0.9公克1包、0.2公克1包),並採其尿
    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尿液採證代碼對照
    表(L專-99048)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L專-99048)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毛重0.9公克1包、0.9公克1包、0.
    2公克1包),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並銷毀。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