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00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中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審易字第1771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羅中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至9 行補充為「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20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大寮鄉○○○路128 巷81之11號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中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聲請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而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00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